23条立法|参与受禁组织活动最高罚100万囚10年 借场者都要囚7年
2024-03-08 12:09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日(8日)刊宪,根据草案,担任受禁组织的干事,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可罚款100万,监禁7年,借用场地予被禁组织举办集会,可处罚款25万及监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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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保安局局长可因应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藉宪刊禁止组织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如任何人在某组织根据第58条被禁止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后,仍以该组织的干事或以该组织的干事身分行事,或自称或声称是该组织的干事;或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及监禁14年。
而以成员、干事身份,代该组织或与该组织合作进行任何活动,或在该组织控制、监督或指使下进行任何活动;参与该组织的集会,作出捐款等,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5万及监禁 10 年。
▼▼23条3.8完成首读及二读▼▼
任何人明知而容许受禁组织或受禁组织成员的集会在属于该人或由该人占用或控制的任何地方或处所举行,即属犯罪,一经循定罪,可处罚款25万,监禁 7 年。
而煽惑、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受禁组织成员或协助管理受禁组织,或对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胁或恐吓以诱使该人成为受禁组织成员或协助管理受禁组织,向他人牟取或企图助受禁组织向他人牟取会费或援助,一经定罪,同样可处罚款25万,监禁 7 年。
违犯23条有机会取消退休金
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经定罪后,退休金、酬金或津贴可予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
翻查资料,政府于2018年行使《社团条例》权力,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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