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多招针对潜逃者:撤销护照、执业资格 禁任何人提供或处理资金
2024-03-08 10:36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早(8日)刊宪。其中在第7部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当中列明多项可针对针对潜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暂时吊销执业资格、暂时罢免董事职位、撤销特区护照等。
根据草案,保安局局长有权为针对某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如该潜逃者被控犯危害国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发出手令将该人拘捕;而发出该手令后的6个月期间已届满后;该人仍未被带到裁判官席前;及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保安局长有权为针对某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
禁止与不动产相关活动 不得向租赁予潜逃者
具体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或处理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亦不得为有关潜逃者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任何人如违反上例,即属犯罪,可处监禁7年;如被控者确立自己既不知道亦无理由相信违反条款,有免责条款。「资金」包括现金、支票、实体存款、帐户结馀、证券及债务票据等。
草案同时提出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租入不动产。任何人如违反上例,即属犯罪,可处监禁7年。
此外,任何人不得与潜逃者成立或投资合资企业、合夥或类似的关系,违者可囚7年。
▼▼23条首读及二读 梁君彦与议员见记者▼▼
撤销特区护照 入境处长接管
草案又提出撤销特区护照,当中提出入境事务处处长可接管该护照;为免生疑问,任何人不得根据《护照条例》针对上述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
其他措施包括暂时罢免董事职位、暂时吊销执业资格、在经营业务或受雇工作上的准许或注册暂时无效等。
▼▼▼23条立法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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