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谭得志煽动文字案罪成囚40月 上诉庭今驳回上诉
2024-03-07 10:01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于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口号,经审讯后,被法官陈广池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煽惑集结等共11罪成,判监40个月及罚款5000元。「快必」不服定罪和判刑,早前上诉指煽动罪控方须证明具煽动暴力意图,辅以最新英国枢密院案例,结果将影响《立场新闻》等相关煽动案裁决。上诉庭今早公布判词,裁定煽动暴力意图不是煽动罪必要元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煽动暴力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必要元素
上诉庭今裁定煽动罪属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罪行,为简易程序罪行,区域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审理。上诉庭诠释煽动意图及煽动罪条文指,除意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之外,煽动暴力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必要元素,对英国枢密院案例是否适用于诠释煽动罪有所保留,解释当中指应包含煽动暴力意图一说仅为附带意见,各地煽动意图必须依据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会状况而定,立法历史清楚显示煽动暴力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赖枢密院案例来诠释,否则会违反立法原意。
煽动性文字能令人付诸行动
上诉庭又裁定煽动意图条文明确相称,解释指煽动罪核心一般与文字传播相关,控罪个别方面性质无法准确定义,故必须要足够灵活去有效应对国家安全威胁,首先文字须因应当时社会文化政治背景来理解,顾及其时机、议题及情境,而煽动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将思想付诸行动,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发展及多样便利通讯,故煽动意图用词必须足够宽广,足以涵盖多变情况,而其定义仍能充份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规范本身行为,从而避免承担刑责。
煽动意图条文不会抑制促进社会发展及解决冲突之公开对话辩论
上诉庭指根据上文下理解读,煽动意图条文用字旨在禁止使用文字来严重削弱中央、特区政府及政府机关权威,破坏特区宪制秩序及地位和司法,或严重损害中港政府与本港居民之间的关系,其后条文进一步区分合法非法言论,列出不带煽动意图的4种情况,可见无论如何强烈尖锐批评政府、司法或反对政策,都不构成煽动意图,不会使司法判决伸展刑责范围。
原审法官有权裁断「快必」叫口号时具煽动意图
上诉庭续指煽动意图条文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其目的与明确条文具合理关连,没有超出所需程度,不会抑制任何公开对话辩论去促进社会发展及解决冲突,而且经律政司司长同意才能检控,避免执法机关以主观判断作执法基础,限制平衡了社会利益及个人言论自由。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有权接纳控方专家意见,拒绝辩方专家意见,裁断「快必」叫口号时具煽动意图,而原审法官判刑时没有原则犯错,也非明显过重,案发时「快必」正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超越集会权利。
谭得志被控14罪其中11罪成判监40月 定罪刑罚维持原判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共被控14项控罪,被控在20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滨公园露天剧场,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及发表煽动文字;在同年1月19日在铜锣湾崇光百货外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同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货对开举行或召集未经批准公众游行、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及发表煽动文字;及同年3月至7月的多次九龙街站中,5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和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
「快必」终被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1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1项举行未经批准公众游行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共11罪罪名成立;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及2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脱。
案件编号:CACC62/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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