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大律师公会:同意立法禁威胁国安罪行 新增罪行定义要清晰
2024-02-29 16:11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谘询期周三(28日)结束,香港大律师公会今天(29日)召开记者会,介绍公会政府提交的意见书。公会表示,同意特区政府应履行宪制责任,自行立法禁止有关普遍被认为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罪行,又指新增的概念或罪名定义,以及罪行元素和定罪标准一定要清晰,以免市民及持份者误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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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主席杜淦堃指,公会参考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和案件,并收集了不少会员意见。他表示,公会同意特区政府在23条下,应履行宪制责任,自行立法禁止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罪行。公会希望当局考虑加入对被捕人士权利的相应保障,「执法权力」及「权利的保障」两者平衡共存,更能维持外界对香港法治的信心。
公会认为,所有与「非法披露」有关的建议罪行,应考虑引入「公众利益」作抗辩理由,不止于新闻从业员,而是涵盖所有有机会干犯此罪行的人,而门槛不应该低。
延长未经起诉情况下的羁留方面,公会建议参考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当警方有合理怀疑该人正在或曾经参与境外势力威胁活动时,警方才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延长羁留,并有严格的申请及羁留时限。至于被扣押人士权方面,公会建议参考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只有警司或以上级别的警官,有权禁止被羁留人士谘询特定律师或暂时推迟会见律师,但一定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进行谘询,会出现特定的危害后果」。公会说无论如何,要准许被羁留人士在48小时期限结束前,行使谘询律师的权利,以上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将理由告知被羁留人。
杜淦堃: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人权相辅相成
公会又建议「煽动意图」定义收窄,加入煽动暴力、骚乱或怂恿他人违法的意图,或明知可能产生暴力、违法或破坏和平的后果。公会建议「国家安全」定义采用内地定义,案件以普通法审讯;认为叛国「发动战争」定义不应包括「未构成武装叛乱的本地暴动或骚乱」,亦应考虑加入发动了「实际战争」作罪行元素,而非只合谋发动战争。
杜淦堃指,如果涉及性质较严重的案件,应由律政司亲自批示。他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人权是宪制理念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亦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基石。
记者:何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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