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套丁贪污案︱廉署再起诉9名丁屋申请人 涉嫌串谋诈骗地政总署
2024-02-27 14:40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小型屋宇(丁屋)发展商负责人及一名村代表,控告他们涉嫌串谋其他人士「套丁」,诈骗地政总署向元朗一个丁屋物业发展项目批出多张建屋牌照。廉署接获律政司进一步法律意见,今日(2月27日)再落案起诉9名丁屋申请人,至今落案起诉共11人。
9名丁屋申请人为黄观胜、陈志明、蔡伟生、陈永坚、梁锦益、龙福儿、杨启光、邓翘沾及骆天龙,年龄介乎42岁至74岁,均为元朗原居民。各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并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29日)分两宗案件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权」一次,向地政总署申请在新界认可乡村范围内兴建一幢丁屋自用,而有关「丁权」不可转让。
廉署调查显示,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程振明及其他中间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购「丁权」,以在水蕉新村内发展一个丁屋物业项目。后来约于2005年3月,一间发展商与程振明达成协议,并委派程振明为受托人合作发展该丁屋项目。程振明及该等中间人于是继续向原居民收购更多「丁权」,并安排他们申请在水蕉新村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在首宗案件,两名元朗原居民黄观胜及陈志明涉嫌于1991年11月至2014年4月向地政总署申请建屋牌照期间,分别与程振明等数名中间人串谋诈骗地政总署,诱使该署向黄、陈二人批出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他们涉嫌向地政总署讹称,黄、陈二人均为水蕉新村有关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而二人从未与任何人士订定任何协议或安排,以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该等土地地段或相关权益,亦无意将二人的「丁权」售予其他人士或发展商。
在第二宗案件,另外七名元朗原居民蔡伟生、陈永坚、梁锦益、龙福儿、杨启光、邓翘沾及骆天龙涉嫌于1999年11月至2017年8月向地政总署申请建屋牌照期间,分别与其他中间人串谋诈骗地政总署,藉上述相类虚假陈述诱使该署向该七名被告批出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廉署调查显示,水蕉新村于上述期间兴建了多幢丁屋,包括该九名被告获批的建屋牌照所兴建的九幢丁屋。有关丁屋其后由一个发展商以一个私人屋苑的型式向公众出售,每幢售价900万至1,300万元不等。该发展商就销售其中115幢丁屋,获取逾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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