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会案 民主派7人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2024-02-23 09:38

终院今驳回律政司就黎智英等7人获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许可申请。
终院今驳回律政司就黎智英等7人获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许可申请。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处缓刑至判囚18个月不等,早前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申请终极上诉遭上诉庭拒批许可,今再向终院提出同样申请,再遭驳回。至于黎等7人就参与非法集结罪的上诉,终院听取上诉各方就上诉议题的许可申请论点后,决定押后裁决。

吴霭仪有份申请上诉许可。卢江球摄
吴霭仪有份申请上诉许可。卢江球摄
李柱铭到庭听审。卢江球摄
李柱铭到庭听审。卢江球摄
大律师林芷莹代表律政司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遭终院驳回。卢江球摄
大律师林芷莹代表律政司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遭终院驳回。卢江球摄
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代表黎智英申请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许可。卢江球摄
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代表黎智英申请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许可。卢江球摄
李柱铭和何俊仁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卢江球摄
李柱铭和何俊仁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卢江球摄
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吴霭仪。卢江球摄
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吴霭仪。卢江球摄
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卢江球摄
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卢江球摄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大律师林芷莹代表律政司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认为上诉庭诠释过于狭窄,要求终审庭厘清「组织」之义。林芷莹指毋须考虑何人为游行集会召集人,各被告自发控制游行队伍,引领群众离开维园,在队头带领游行,指引路向,此可视为一种组织方式。

林官反驳众被告或有角色带头起步,但此角色与《公安条例》中「组织」意思有异,当中指明组织者有责任配合,事前须申请及通知警方。林芷莹回应指此或造成法律漏洞,如原有组织者缺席,有人自发控制游行,法律却无法将其绳之于法,林官反驳惟本案中原有组织者仍然在场。林芷莹再引述上诉庭分析众被告带领及指引群众达个半小时,具共同目的,却不算组织,林芷莹认为上诉庭背后推论令人费解甚至错误。终审庭认为控制及领导不等于组织,即场驳回律政司申请。

就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黎智英等人早前获上诉庭批出部份议题的上诉许可证明书,今就未获批准议题向终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

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代表黎智英申请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许可,指上诉庭对组织罪分析仔细,对参与罪分析则相对粗疏,简单指「流水式集会」为绕过游行禁令的诡计。余若薇指流水式集会可以有双重目的,既绕过游行禁令,但同时亦为安全有序疏散维园人群。

余若薇解释现场没有有号召游行,大量人群需要离开通道,遂有涉案立法会议员带领人群离开,集会召集人陈皓桓台上高呼「如果铜锣湾走唔到,喺湾仔走;如果湾仔走唔到,喺金钟走;如果喺金钟走唔到,就喺中环走」,没有叫参与者走到中环,黎智英既非组织者,与民阵并无联系,即使主办方有游行路线也并不知情,其当时只是跟从召集人指示离开,安全疏散,质疑原审定罪事实基础有误。

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均质疑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最高刑期监禁5年过于严苛,会造成寒蝉效应,制度上不相称以致违宪。常任法官李义回应指最高刑期只供参考,判刑法官不一定要行使,案中便有3人判处缓刑,续指每件案件判刑均应视乎其案情而定,认为本案判刑合乎比例。

潘熙认为5年监禁最高刑罚比许多罪行严重,然而单单没有通知警方游行不足以用5年作为最高刑罚。再者潘熙指案中游行完全和平理性非暴力,因此判处梁国雄监禁12个月明显过重。法官李义指2019年示威活动中群众情绪高涨,容易触发警民冲突,令形势升温。

何沛谦认为法庭审判未经批准集结罪行时,应由通知警方制度等从头考虑条例,对比非法集结罪行,其最高刑期是否合理相称、是否符合国际法。何沛谦补充,原审从人群外观裁定其属游行,质疑是否游行应由人群有否具游行目的而定。

林芷莹反驳指最高刑期只用于最坏情况,法官判刑时有宽广酌情权量刑,而2019年和平示威活动形势也随时会急剧恶化,升温变成暴力活动。至于合理辩解方面,林芷莹最后指众被告没有作供,没有证据基础证明现场有危险需要疏散人群。终审庭押后裁决。

7名被告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经审讯后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不等。梁国雄判囚 18 个月;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何俊仁被判囚12个月;李柱铭判囚11个月;何秀兰被判囚8个月。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则获处缓刑两年。

7人早前均上诉定罪,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及何秀兰4人提出判刑上诉。上诉庭一致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但驳回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黎智英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9个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6个月;梁国雄原被判囚18个月,获减刑至12个月;何秀兰原被判囚8个月,获减刑至5个月。

案件编号:FAMC 24-29/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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