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经理涉藏大麻罪成上诉得直 官批警员庭上砌词狡辩掩饰剥夺会见律师权利
2024-02-21 18:49
面包店男经理2021年时涉嫌藏有大麻烟等,受审后被裁定藏毒罪成,被告不服上诉。法官游德康今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指上诉得直,并撤销被告定罪,解释指被告被捕后多次要求见律师不果,警员刻意无视要求剥夺权利,在庭上砌词狡辩,以近乎荒谬的说法来解释,明显捏造说法以掩饰事实。游官又指被告在会面纪录起初以「陈大文」签署声明,与其姓名写法南辕北辙,推论被告当时刻意为之,表达不满。
案情指,被告沈万裕与同案被告案发当晚9时许在轻型货车上被警员截查后,被搜出涉案大麻及大麻烟。原审时辩方反对被告会面纪录呈堂不果,原审裁判官陈志辉裁定被告自愿作出纪录,接纳涉案毒品从未被人干扰,裁定被告藏毒罪成。
游官今同意被告指原审裁判官分析过于简单,忽略多个重点,错误裁定被告自愿作出招认。判词引述被告供称被捕后曾多次要求致电律师不获理会,又否认涉案毒品属其所有,黄姓警员则向其指「呢单嘢,你同你个friend,其中一个人要认咗佢㗎嘞」,如被告配合可罚钱了事,否则会提控贩毒,定罪后需要判监」。被告再次要求见律师,黄回应「搵律师嚟都冇用,佢最多陪下你落口供嘅啫」,著被告相信他。会面过程由不在场的林姓警员纪录,期间不断与黄电话沟通,部分由林自行填写,最后叫被告签署,被告照办以配合对方。
审讯期间锺姓拘捕警员主问下没有交代被告要求致电律师,盘问下则解释指「我要打畀我律师」一话并非「要求」,仅为警诫下的一句说话,又指调查过程中被告可以用电话与他人联络。游官认为被捕人士可以随意用自己电话致电他人一说有违常理,为免通风报信等警员不可能容许此事,而且被告当时双手反锁在背后,故唯一合理推论为被告从没有机会使用自己电话致电他人。游官批评拘捕警员刻意无视被告见律师要求剥夺其权利,在庭上砌词狡辩,以近乎荒谬的说法来解释,明显捏造说法以掩饰事实。
判词又指会面纪录中有部分删改,包括「我收工就带埋三万元现金去柴湾搵我朋友(原文有被删除的「吸食大麻」4字)倾计」、「之后我同佢就喺我架车度(原文有被删除的「吸食大麻」4字)倾计」,以及「而且我是自愿作供的,(原文有被删除的『陈大文』3字)沈万裕。」被告供称上述对答由不在场警员自行撰写,期间问黄「 咁问得唔得?咁写得唔得?价钱呢?」等问题。游官认为修订反映被告供词可能属实,由于若被告招认与友人相约「吸食大麻」 ,有可能构成贩毒罪,因此应黄建议改为「倾计」,从而确保他们起诉藏毒品罪名检控被告不会惹人生疑。
再者被告在声明后起初以「陈大文」签名,游官指「陈大文」与「沈万裕」写法南辕北辙,无论上诉人多累、多饿也不可能犯下如此手民之误,唯一合理推论乃被告当时刻意如此签署,某程度上尝试表达不满纪录内容,可能稍作考虑后意识到或会对自己不利被控贩毒,故重新签署正确名字。
黄姓警员及其他2名警员供称曾带同被告搜屋,其中一名警员却在对谁人开门、屋内有否家人佣人宠物狗吠声等毫无记忆,亦没有相关纪录。游官指没有如此纪录实出于警员根本没有入屋,如被告供词所言只在防火门后楼梯稍作逗留便离开,兑现黄姓警员不搜屋承诺。
游官总结指被告供词情节丝丝入扣,合乎情理,若原审裁判官正确考虑,应达致合理推论其可能属实,控方无法证明被告签署会面纪录属自愿作出招认,原审裁判官错误接纳招认,故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得讼费。
被告沈万裕被控于2021年2月9日,在香港柴湾嘉业街60号柴湾货仓外管有危险药物,即一支手卷香烟,内含0.22克草本状大麻及一个撕开的锡纸包裹,内含7.26克草本状大麻。
案件编号:HCMA222/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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