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前经理呃客户保费逾82万 欺诈等4罪成判囚20个月 官斥处心积累犯案 

2024-02-02 14:22

案件今于区域法院判刑。资料图片
案件今于区域法院判刑。资料图片

廉署早前落案起诉渣打银行前经理,指他涉收受一名保险代理11.5万元贿款,以转介一名客户,及欺诈两名客户共逾82万元保费。前经理受审后被裁定欺诈及企图欺诈共4罪罪成,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脱。暂委法官许肇强今于区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先后干犯4罪,可见其处心积虑诈骗客户,但考虑到被告在被捕前已归还涉案款项予客户,终判处监禁20个月。

34岁被告陈嘉谦,案发时任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前保险策划经理,早前被裁定3项欺诈及1项企图欺诈罪罪成。辩方今求情时引述背景报告指,被告因工作压力和一时贪婪而犯案,并非为「搵快钱」,现已有悔意。

法官许肇强判刑指,被告利用银行职员身份,先后4次处心积虑地诈骗客户,行为违反诚信,影响银行声誉,而虚报客户退保亦会使他们蒙受不利。许官续指,被告过往无刑事定罪记录,亦于被捕前向客户主动还款,使客户未有金钱损失,因此酌情减刑,判处监禁20个月。

案情指,涉案两名客户于2019年1月及3月经被告各购买一份保诚的保单,后在同年4月,被告涉嫌收受一名保诚保险代理11.5万港元非法回佣,把上述其中一名客户转介给对方,以直接购买一份保诚的保单。后于同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向该两名客户假称协助他们分别从户口转帐52,300美元(约408,000港元)及逾420,000港元至保诚以缴付保费,以诱使二人作出相应授权;被告再于同年10月向保诚伪称上述两名客户申请取消保单。

就罪名不成立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官早前裁决指,银行订明员工不可把客户转介至非渣打员工,但因案件没证据显示涉案客户当时已获批为渣打客户,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1157/2022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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