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蟠龙半岛独立屋僭建案 业主被判处罚款3.5万元

2024-02-02 12:28

因僭建问题被屋宇署票控的业主之一,兴登堡企业有限公司代表今承认没有遵从清拆令,判罚近3.5万元。廖凯霖摄
因僭建问题被屋宇署票控的业主之一,兴登堡企业有限公司代表今承认没有遵从清拆令,判罚近3.5万元。廖凯霖摄

屯门蟠龙半岛独立屋被揭有25间独立屋出现僭建及霸占官地问题,屋宇署其后向涉事独立屋业主发出清拆令,并分别票控3名业主。其中一业主兴登堡企业有限公司今先行于屯门裁判法院提讯,公司代表承认没有遵从清拆令传票罪名,裁判官郑润聪判处罚款34,600元。

传票内容指,兴登堡企业有限公司身为在新界屯门大榄瑜翠街2号蟠龙半岛38号洋房又称A16号屋,包括花园及车库的拥有人,在2018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4(1)条,于2013年1月30日发出的命令。该命令着令进行工程,即拆除有关的违例建筑工程,并按照建筑事务署监督批准的图则,修复楼宇受影响的部份。

屋宇署2012年8月已发现潜建物

案情指,屋宇署人员在2012年8月1视察涉案建筑物时,发现处所后面的庭园加建了1个两层搭建物,两层面积约共10平方米,而1楼的外墙亦附建了1个面积约6平方米的悬臂式楼板露台。有关工程未事先取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下进行,亦不属于建筑物条例的豁免工程,故属违例。

业主曾就清拆令上诉惟遭驳回

于2013年1月30日,建筑事务监督签发命令,著兴登堡企业有限公司在60天内拆除上述违例建筑工程,并根据批准图则修复楼宇受违例工程影响的部分。同年2月14日,业主就屋宇署命令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后于2018年1月16日被驳回。屋宇署人员在2023年4月26日视察时,发现僭建部分仍未拆除,兴登堡共违例1866天。

案件编号:TMS2/2024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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