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下周一生效 传内地法院判决结果于香港自动适用 律政司澄清︰完全是谬误
2024-01-23 11:59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将于本月29日实施,有传言指届时中、港法院地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将可「相互强制执行」。律政司发言人今日(23日)表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两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的其中一项安排。律政司指《安排》的目的,是要回应两地因民生和经贸活动的交流合作日趋紧密,需要一套清晰和全面的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出重复诉讼的情况,更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两地法院不会就案件的情况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交换资讯
律政司表示,留意到有讨论指《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会就案件的资料或执行情况等相互通报或者交换资料,这是一个谬误。《安排》作为一项两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请执行判决,完全是当事人的选择,两地法院并不会就案件的情况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交换资讯。申请执行判决是由当事人主导的,这与现行根据普通法以及相关成文法的原则,申请在香港执行非香港作出的判决是一致的。
在港资产亦不可能被内地直接充公
另外亦有指在《安排》实施后,「内地的法院判决结果将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且在港的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 律政司指完全是另一个谬误。当《安排》实施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资产并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因为内地判决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内地判决。更重要的是,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要按《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才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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