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律师庭外拒出示身份证阻差罪成囚7天 上诉判刑过重今获改判160小时社服令

2024-01-12 16:42

丘律邦定罪上诉驳回,但7日监禁的刑罚获改成160小时社会服务令。陈子豪摄
丘律邦定罪上诉驳回,但7日监禁的刑罚获改成160小时社会服务令。陈子豪摄

3年前民主派初选47人案4日「马拉松式」聆讯期间,辩方律师丘律邦晚上进入西九龙裁判法院时,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证,被裁定故意阻差办公罪成,原判囚7天。丘律邦早前不服定罪判刑提出上诉,法官陈仲衡今午于高等法院宣判,陈官认为警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让警方核对身份进入封锁区,丘律邦却不从,行为构成阻挠,惟判监明显过重,改判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丘律邦闻判后庭外表示,暂未决定上诉与否,亦未知执业资格会否受到影响,自己不便评论案情,交由大众自行判断。丘律邦又引述2宗案例,希望业界关注有需要进入法庭工作的与讼人士理应受保护,不应遭受阻挠,而法院出入管制工作应否由他人代行亦值得探讨。

陈官认为虽然丘律邦曾表示其为法院内被告代表律师,案发时身穿西装领带,手持文件出现于法院大楼外,但这不代表警方毋须检查其身分证及或律师证以核实律师身份。警员作供时指出,丘律邦只要花少许时间出示身份证、律师证便会放行,不存在明知丘律邦作为律师需要出庭而拒绝其进入法院大楼。陈官认为以当时的情况而言,唯一合理地让警方核对身份进入封锁区的方法便是要求出示身份证明,但丘律邦一直拒绝。

陈官指虽然丘律邦是一名律师,惟考虑了丘律邦现场行为和报警时表现,原审裁判官完全有足够的证据基础,裁定丘律邦当时并非真诚相信警方没有权力设立封锁区及要求出示身份证明,及其现场行为只是故意阻挠警方执法,核实其是否可以进入封锁区,原审裁判官裁定丘律邦行为构成阻挠,未见有任何刚愎武断,不合情理或思虑不周,遂驳回上诉人的定罪上诉。陈官综观本案所有情况,认为7天监禁明显过重,改判丘律邦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35岁男上诉人为事务律师丘律邦,被裁定于2021年3月1日在香港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即警长黄伟杰。

案件编号:HCMA134/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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