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长涉偷USB 及书券判囚8个月 上诉指原审推论不当 押后裁决 官称知法犯法需判阻吓刑罚

2023-12-20 13:52

涉于少年警讯活动上盗取USB和书券的女警长陈惠娴,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苏正谦摄
涉于少年警讯活动上盗取USB和书券的女警长陈惠娴,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苏正谦摄

48岁时任警察投诉科女警长陈惠娴,涉于2019年大埔区少年警讯圣诞联欢会暨支会颁奖典礼上,偷去刻有「大埔区少年警讯」的USB及共值2,400元的28张书券。她经审讯后被裁定3项盗窃罪成,判监8个月,并须赔偿700元。她正停薪留职,今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并指出原审裁判官推断不当及判刑过重。暂委法官郭启安表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依一点都已经好严重喎,需判处阻吓性刑罚;因干犯严重罪行而失去长俸便是咎由自取」。郭官需时考虑,将在3个月内颁布书面判词,期间陈继续获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外出。

上诉方指出原审裁判官陈炳宙对上诉人陈惠娴有偏见,辩方证人被盘问时有权选择不回答,陈官却似乎认为证人避而不答有嫌疑,裁定证人不诚实,不接纳证人对陈惠娴有利的证供。少年警讯名誉会长谭见强等证人均指出,陈惠娴为人诚实、有交带、不贪小便宜,力陈陈惠娴没有盗窃意图,惟陈官却指证人对派书劵事件有误解,错误地排除了对陈惠娴有利的证供。

上诉方认为陈惠娴当时取走一批书券放到抽屉里,是因为怕小朋友蜂拥而上,不能平均分配书卷,或会令场面变得不愉快,但陈官却没有作出此合理推论。而且「失踪的书劵」有可能是已经派发,陈惠娴则没有意图把书券据为己有,认为陈官忽略派发纪念品的方式其实有弹性,故陈官裁定陈惠娴偷书劵亦非唯一合理推论。上诉方又指陈官判刑时没有适当考虑涉案金额,指出罚款700元太多,而同一情况下发生的3罪部分分期执行亦不适当,理应3罪同期执行。

律政司代表指出法庭需独立分析每名证人的证供,认为陈官的裁断正确无误,而且陈惠娴身为少年警讯联络主任,必定知道派书劵的决定权在联络主任手上。另外,就辩方证人证供被拒方面,律政司指当时证人被问及涉案纪念品是否可以被随便拿走,但证人却不回答此关键事宜,陈官才会裁定证人不可靠。假若证人回答涉案纪念品是可以被随便拿走,陈惠娴自然能脱罪。

律政司认为陈官推论合理,而陈惠娴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更在警方场所即少年警讯圣诞联欢会上犯下3项盗窃罪,即使3罪刑期部分分期执行,8个月的总刑期亦是合适且合乎比例。

上诉人陈惠娴被控于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围大埔区少年警讯会所的阅读室内,偷窃2支刻有「大埔区少年警讯」字样的警察纪念品记忆棒,和8张商务印书馆港币50元书券,上述物品为女警长3943吴咏璇的财产;陈另被控于同日同地的电脑室内,偷窃属于男子罗逸俊的20张商务印书馆港币100元书券。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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