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勾结外国势力| 辩方先提出煽动罪的「检控时限」法律争议

2023-12-18 11:12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开审。辩方首先提出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检控时限的法律争议,该罪指黎智英及三间《苹果》相关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月6月24日(包括首尾两日)与他人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控方确认其立场是指首篇煽动文章在2019年4月1日发布。

辩方提出《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指明控方所提出的检控只可于犯罪后6个月内开始进行,以首篇文章发布于2019年4月1日,最后一篇发布日期在2021年6月24日计算,6个月后便会超过检控限期,而控方要到2021年12月28日才首次把黎智英带到庭上正式控告,已超过检控期限4日。

案件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由左至右)审理。资料图片
案件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由左至右)审理。资料图片
黎智英其中一位代表大状关文渭(戴眼镜)。陈浩元摄
黎智英其中一位代表大状关文渭(戴眼镜)。陈浩元摄
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司嘉勋。陈浩元摄
黎智英的代表律师司嘉勋。陈浩元摄
黎智英妻子李韵琴(左)与儿子到庭旁听。刘骏轩摄
黎智英妻子李韵琴(左)与儿子到庭旁听。刘骏轩摄
黎智英女儿。刘骏轩摄
黎智英女儿。刘骏轩摄
瑞士籍摄影师 Progin Marc Gerard亦到庭旁听。刘骏轩摄
瑞士籍摄影师 Progin Marc Gerard亦到庭旁听。刘骏轩摄

辩方指控方提控超出检控期限

辩方提出两个检控期限时间点,2019年10月1日及2021年12月24日,认为两个时间点均是控方检控期限到期的日子,若串谋煽动首日,即2019年4月1日起计6个月,检控期限便是2019年10月1日,若从串谋煽动尾日 2021 年 6月24日起计6个月,检控期限便是2021年12月24日。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D条明确指出,当法律程序的时限已经届满,便不能就该罪行提出法律程序,并争议条例中「begun」及「institute」的定义。辩方认为控方把黎智英带到庭上正式控告,便属就该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故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才提出法律程序,便已超过检控期限。

法官李运腾问到,就辩方所争议「begun」及「institute」,两者所指的日期上有何分别。辩方先后指两者所指的均是被告首次带上庭,但涉及不同案例。

辩方不争议本法庭有权处理黎智英案,而且举证责任在于控方,亦会争拗本案涉及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并提及蔡玉玲及谭德志案例。辩方又指,控方可以选择以没有时限的控罪去起诉黎,但现时控方以串谋控罪起诉,便超出了法定检控时限;由于控罪是由「串谋」和控罪主体、即「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组成,辩方认为「串谋」罪的检控时限适用,而非只考虑控罪主体。

辩方:控方须在串谋者达成协议后6个月内提控

法官李运腾举例指,如多人串谋谋杀,由于杀死人是一次性事件,无法「杀完再杀」,但本案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是一连串事件,并非一次性事件。辩方则指一旦达成协议,检控期限便开始计时,即控方必须在串谋者达成协议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毋须计算串谋者是否已达到目的。

法官李运腾则认为按辩方的说法,如某人犯下多案,就一连串事件被控数罪,若运用辩方声称的检控期限计算方法,控方或只能控告一连串事件中的最后一件事件。

官质疑必须6个月内提控串谋罪会否出现不公

李运腾法官又问到,依辩方说法,如果有人在6个月后才加入串谋,岂不是能够逃过法网。辩方回应指,每次有新串谋者加入,那应该视为新的串谋及另外起诉,又重申,由第一次犯案开始,控方有6个月的时间去提出检控。

李运腾法官提出,如果后来不断有人加入串谋,控方因以「串谋」控罪起诉,而无法起诉新串谋者,又或如串谋者身在海外,令控方起诉超出6个月时限,会否构成不公?辩方则指这是立法机关的责任。

辩方:黎智英被带上庭一刻才算提出法律程序

辩方下午继续争议条例中「begun」及「instituted」的定义,控方认为「begun」(开始)及「instituted」(提出)法律程序均是同一行为,即控方提出检控;但辩方则认为,黎智英被带上法庭一刻才算是提出法律程序。辩方提到「instituted」一字在不同条例中有不同意思,需要考虑内文再诠释,亦同意不同罪行的起始方法有别。

案件押后明天继续。法官杜丽冰另透露,本案审讯的农历新年假期将订于明年2月12至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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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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