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美琪故意违反披露令判囚1个月 上诉指聆案官无权作监禁令 今获判得直毋须入狱
2023-12-08 16:37
已故亚洲电视董事局前主席邱德根的女儿邱美琪,因欠债近4000万元而被颁令破产,另因故意不按法庭命令呈交银行月结单等文件而被判囚1个月。邱美琪不服监禁令提出上诉,上诉庭认为邱美琪的确是故意不按规定作出全面披露,但由于《破产条例》规定债权人不得进行或开始其他法律程序,亦不得就债项而从破产人的财产或破产人本人得到任何补救,所以认为聆案官没有司法管辖权作出监禁令,遂裁定邱美琪上诉得直,撤销其监禁令。
本案债权人为V Capital Limited,债务人为邱美琪。法庭于2018年12月24日下令邱美琪需全面披露银行月结单或存摺、公司银行帐户、工资单、财产抵押及相关贷款合同,但她没有按法庭命令呈交上述文件。邱美琪在2020年4月22日被正式颁令破产。高等法院聆案官黎达祥在2021年10月27日裁定她故意违反披露令,判她监禁一个月,但由于她就监禁令提出上诉,另一聆案官便批准暂缓执行监禁令。
邱美琪一方争议根据《破产条例》第12条,除非债权人获得法院许可并遵守法院所施加的条款,否则债权人不得就该债项而从破产人的财产或破产人本人得到任何补救,亦不得进行或开始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由于本案债权人没有获得法院许可,故认为聆案官并无司法管辖权,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9B条第1B条规则,判处邱美琪监禁。
法庭只可在债务人故意不按规定作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在审讯中作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按规定须回答的任何问题,才可判债务人监禁。而邱美琪的而且确曾违反披露令,未能在审讯中作出全面披露,上诉庭认为聆案官完全有理由裁定债务人没有作出全面披露,尽管邱美琪辩称她自2012年4月起患上抑郁症、代她保存涉案文件的秘书当时请病假、她的前律师又给她作出错误的法律建议,但上诉庭认同聆案官正确裁定邱美琪是「故意」不按规定作出全面披露。
惟上诉庭认为聆案官是否有司法管辖权作出监禁令,取决于监禁令是否属于「就债项而从破产人的财产或破产人本人得到的补救」,而监禁令的目的似乎是威胁债务人全面披露其所有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资料,又或强迫债务人清还债务,如债务人完全履行披露令便可逃过判囚一劫,鼓励债务人以隐藏资产清还债务。上诉庭认为债权人申请监禁令显然是「就债项而从破产人的财产或破产人本人得到的补救」,亦属条例所指在破产令作出后不得进行或开始的「其他法律程序」,故裁定聆案官没有司法管辖权作出监禁令。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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