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中「私了」两男 女子伤人暴动等罪成囚5年半 官指纵被辱骂及追打 亦不应「私了」

2023-11-29 13:44

被告李茵茵。资料图片
被告李茵茵。资料图片

53岁女子于2019年9月「元朗721」纪念活动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击两名男子;警方调查后上门拘捕时,她拖延警方入屋及将一对运动鞋扔出窗口,意图毁灭证据。经审讯后,她被裁定两项有意图伤人、妨碍司法公正及暴动罪成,法官郭启安今(29日)于区域法院指事主有挑动现场人士情绪,辱骂示威者及持酒樽追打等,但示威者亦不可合法化「私了」这种恫吓、灭声、无法无天的行为;终判处女被告入狱5年半。

被告李茵茵,报称自雇人士,被控于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号地下的中国银行外,意图使男子姚兴强及男子X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恶意伤害两人;及与其他身份不详人士参与暴动。她另被控于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单位将一对鞋抛出窗外,以毁灭证据和阻碍警方对她涉嫌触犯的刑事罪行进行调查。

郭官今判刑时,指本案严重,被告连同他人袭击两名途人,夥同行事而非单独犯案,2名事主被约10人包围、用拳和棍等物不断袭击,即使事主头破血流,被告仍拾起易拉架袭击姚背部。案发在公众地方及有示威者聚集叫口号,袭击随时引发涟漪效应,令现场人士情绪高涨,情况一发不可收拾。姚的伤势不轻,有脑出血及肿块,须进行开颅手术。

虽然2名事主曾在现场与示威者对骂,姚曾挥动酒瓶及追打他人,X亦曾敲碎酒瓶,姚事后被带上法庭、准签保守行为了事。2名事主行为挑动和激发现场人士情绪,虽然不可以说他们是咎由自取,但行为实属不智。惟事主言行即使激烈火爆、不堪入耳,亦不可合法化「私了」这种恫吓、灭声、无法无天的行为,故就两项伤人罪,以5年及4年半作量刑起点。

就暴动罪,郭官认为须将私了纳入考虑因素,在2019年社会事件中,因不同政见而发生冲突,人多势众的一方恃强凌弱,令现场陷入一片混乱的状态中。被告在暴动中使用易拉架伤人,虽然只是地上随意拾起,杀伤力亦较轻,但被告有直接参与及破坏社会安宁,故以5年3个月为量刑起点。

就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告在警方上门调查时,拒绝开门给警方,拖延时间及将犯案时所穿的鞋抛出窗外,虽然辩方称该双鞋非关键证据,但任何一项证据缺失对司法公正都有影响,故以8个月为量刑起点。

郭官指被告有良好品格不构成减刑因素,虽然辩方指被告曾多次做义工,但均属一次性活动及非持续性,基于整体量刑原则,判处伤人及暴动等3罪同期执行,妨碍司法公正罪则3个月分期执行,总刑期为5年6个月。

法庭记者:王仁昌

---

《星岛头条》APP经已推出最新版本,请立即更新,浏览更精彩内容:https://bit.ly/3yLrgYZ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