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今起结案陈词 控方庭上论颠覆国家政权罪诠释

2023-11-29 10:03

初选案今日起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始结案陈词。资料图片
初选案今日起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始结案陈词。资料图片

民主派47人2020年参与「35+」初选,涉嫌计划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16人否认控罪自今年2月受审,控辩双方8月底完成举证,今日起于西九龙法院结案陈词。控方陈词指,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正确诠释为2类手段,「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属一类,「其他非法手段」则属另一类,不应援引同类原则来诠释。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等代表,辩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潘熙、大律师张耀良、马维騉及关文渭等,刘伟聪自行代表。

万德豪先陈词处理法律争议,说明控罪中「其他非法手段」应如何诠释。万德豪引述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提及辩方认为应援引同类原则来诠释,上文包含「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故「其他非法手段」亦应诠释为武力手段。万德豪反驳指应全面理解及诠释条文,《香港国安法》用意在预防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没有指明任何特定非法手段包括武力。

万德豪又引述辩方比对分裂国家罪及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用字,分裂国家罪条文中指「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辩方认为因此可见分裂国家罪条文才包含非武力手段,而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则应援引同类原则来诠释。万德豪再反驳指2罪条文写法不同,解释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正确诠释为2类手段,「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属一类,「其他非法手段」则属另一类,不应援引同类原则来诠释。李官提问万德豪是否认为辩方诠释不当,收窄了条文合理性,使之有违原意,万德豪同意。

李官又解读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用意似乎在保障政治制度及政府履行职能,而恐怖活动罪则在保障公众安全及财产,故问道后者必然涉及使用武力,而前者不必然涉及使用武力?万德豪同意指当今21世纪环境截然不同,不必使用武力,使用社交媒体造谣也可危害国家安全,故不宜收窄条文诠释,总结武力并非当中必要元素。

万德豪续指「其他非法手段」中「非法」意思不必然等于干犯刑事罪行,否则若已干犯刑事罪行,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用意何在?李官尝试代辩方反驳指为彰显罪行性质严重,可判囚终身。万德豪解释条文重在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基本法》基本原则,故「非法」可诠释为2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可包含干犯刑事罪行,包括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发假誓。李官问此是否属民事过失?万德豪认为不止民事过失,而案中众人协议或构成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故亦干犯刑事罪行。

万德豪解释其次「非法」可诠释为滥用职权,而没有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陈庆伟提问法官在一宗民事诉讼中,理应由原告胜出,惟法官因被告与自己相熟而判被告胜诉,因此其判案动机滥用了法官职权,将使判决变成非法?万德豪同意,指如议员滥用宪制权力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即属非法。

万德豪最后说明「非法」元素中不含精神意念元素,被告毋须知悉行为违法或无犯罪意图,也可构成违法,即使被告误信戴耀廷所言,初选以至否决财案不违法也好,也会干犯法律。万德豪又指众被告有特定意图颠覆国家,即使误信初选以至否决财案合法也足以构成违法。李官问及,吴政亨可属同一串谋,案中连区诺轩赵家贤也表明不识吴政亨,万德豪回应指串谋者间不须互相认识,吴政亨属同一串谋。

16名被告不认罪受审,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和余慧明现正还押。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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