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连副主席周嘉发初选案前示威违口罩令 罪成罚款1万元
2023-10-20 17:51
社民连副主席周嘉发等人今年2月6日民主派初选案开审当日,在西九龙法院大楼外集会,期间涉嫌拉低口罩发言5秒,事后遭警方票控违反「口罩令」,他早前否认控罪受审,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余俊翔指口罩令于公众地方适用于每一位人士,无论是否正进行示威集会,况且被告并无合理辩解。周求情重申拉低口罩理由,称「我除口罩系倾偈咩?系玩咩?系selfie咩?」他最终被判罚1万元,兼付500元讼费。
余官裁决时指,警员证供简单直接,是可靠证人。余官指任何人违反口罩令即犯罪,口罩拉低为时多久并非重点,如有合理辩解即使多于5秒都未必违法。余官引述被告提出当时需确保声音传达予较多人, 但被告没有提出证据去反驳控方,如无证据证明咪高峰无扩音功能或损坏,反而现场距离被告3米的警员仍清楚听到口号内容。最后余官裁定传票控罪成立。
周求情时指当时被警察包围,故把握机会与公众说话,望法庭考虑口罩令于案发后一个月后已经取消。他又提到自己一直在户外工作,长时间佩戴口罩,「冷气房官员无办法理解嘅嘢」。余官判处被告罚款5,000元,另5,000元附加罚款及500元讼费。
周散庭后再次拉起横额,表示对结果相当无奈,已尽力抗辩,会与律师团队研究判词再考虑会否上诉。
31岁周嘉发被票控1项「根据法例第599章附属法例 I第3(1)(a)及3(1)(c)条所指明的公众地方及期间,在指明期间内,于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时没有佩戴口罩」罪。传票控罪指,周嘉发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23分,即医务卫生局局长根据法例第599章附属法例第3(1)(C)条指明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在身处香港长沙湾通州街501号西九龙裁判法院外时,即医务卫生局局长根据法例第599章附属法例第3(1)(C)条指明的公众地方,没有佩戴口罩。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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