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终极上诉争议补水赔偿需否纳税 终院押后裁决
2023-10-06 14:13
前立法会医学界议员梁家骝医生,因在公立医院超时工作及不获批休息日,成功追讨9年来的工作补偿金逾170万元后,补偿金却被计算在纳税范围内。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补偿金不应再被徵收薪俸税,上诉庭亦大比数驳回税务局的上诉。税务局今上诉至终审法院,指出医生在休息日及假期工作,所获的赔偿属于「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故应纳税,亦不会出现双重徵税的情况;梁家骝一方则认为补偿金并非入息,无需缴税。终院5名法官听罢陈词,押后裁决。
本案上诉人为税务局局长,由冯庭硕资深大律师代表;答辩人为医生梁家骝,由伍国贤大律师代表。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麦嘉琳审理。
原讼庭及上诉庭早前均裁定梁家骝收取的补偿金,应被界定为医管局违反雇佣合约权利而作出的赔偿, 而非雇员根据雇佣合约提供服务「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因此不应课缴薪俸税。上诉方上诉至终审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为:「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 条,为补偿雇员因雇主要求在休息日和假期工作而丧失合约规定的权利而向雇员支付的金额是否属于『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
上诉方指,医管局要求医生在休息日及假期在医院候召(on call),医生亦是提供受雇服务,故他们因在休息日及假期提供受雇服务的补偿金,属于「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income from employment),也应根据《税务条例》课缴薪俸税。假若雇员主动要求在休息日及假期工作,并获雇主同意,他们亦非免费工作,事后会获得补偿金或补假,故补偿金也是「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故应纳税。
上诉方又举例指,员工如在圣诞节假期工作,雇主及后提供补假,若员工在获得补假前辞职,雇主亦会就未放的假期作出赔偿,而该些赔偿亦应缴税,也是「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上诉方分析指有薪假期包括假期薪金以及假期日毋须工作的无形权利(intangible right),而无形权利并没有课税,涉案补偿金是赔偿无形权利,故本身也未纳税,如税务局就补偿金徵税也没有双重徵税。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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