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会案︱黎智英等7人上诉得直获撤组织非法集结罪 四人获减刑 黎智英减刑3个月

2023-08-14 09:11

上诉方指无证据显示被告参与集结的准备工作
上诉方指无证据显示被告参与集结的准备工作

2019年8月18日维园流水式集会案,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等七人,被判囚8至18个月不等。他们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指他们当时只是协助和平疏散人群,属行使和平集会权利。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于今早10时宣判。

上诉庭裁定,他们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撤销该定罪及判决。至于参与非法集结,则维持原判,四名原先没有获缓刑的被告,由于部分控罪被撤销,均获准减刑。其中黎智英获减刑3个月,亦即刑期由一年减至9个月。律政司发言人回覆《星岛》指,律政司会研究法庭的判案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2019年8月18日维园「流水式集会」。(资料图片)
2019年8月18日维园「流水式集会」。(资料图片)
黎智英。 资料图片
黎智英。 资料图片
何秀兰。梁誉东摄
何秀兰。梁誉东摄
何俊仁。 资料图片
何俊仁。 资料图片
吴霭仪。 资料图片
吴霭仪。 资料图片
梁国雄(左);李卓人(右)。 资料图片
梁国雄(左);李卓人(右)。 资料图片
李柱铭。梁誉东摄
李柱铭。梁誉东摄
何秀兰。梁誉东摄
何秀兰。梁誉东摄

上诉方指无证据显示被告参与准备工作

七名上诉人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七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不等。梁国雄判囚 18 个月;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何俊仁被判囚 12 个月;李柱铭判囚 11 个月;何秀兰被判囚 8 个月。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则获处缓刑两年。七人均提出定罪上诉,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四人提出判刑上诉。

上诉方指集会由民阵筹办,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达成协议或曾参与任何事前准备工作,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流水式集会」属未经批准的公众游行,七人只是协助和平疏散人群。律政司则反驳指,七人提早到达现场帐篷集合准备,除了指示游行路线,亦凝聚群众在一起,一直带领群众游行至中环遮打花园,他们高叫口号时亦有群众和应。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吴霭仪。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吴霭仪。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吴霭仪。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吴霭仪。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8.18流水式集会上诉宣判,被告李柱铭。卢江球摄
李柱铭听取裁决后手执判词离开高等法院,期间沉默不语,没有回应记者任何提问。刘晓曦摄
李柱铭听取裁决后手执判词离开高等法院,期间沉默不语,没有回应记者任何提问。刘晓曦摄

获判缓刑的李柱铭及吴霭仪到庭旁听,仍还押中的李卓人及何俊仁则在犯人栏内听取判决,其他被告均获准缺席是次聆讯。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宣布一致裁定七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撤销该定罪及判决,但驳回七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

但由于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定罪及刑期获撤销,经计算后黎智英原被判囚12个月,现获减刑至9个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个月,现获减刑至6个月;梁国雄原被判囚18个月,现获减刑至12个月;何秀兰原被判囚8个月,现获减刑至5个月。

同样是本案被告之一的大律师吴霭仪,未有就是次部分上诉得直的结果发表感受。她表示现阶段需要先与律师团队阅读判词再作分析,「要睇吓上诉庭讲咗乜嘢先」,才会决定下一步计划,现时不适宜作任何评论。

上诉庭诠释「组织」一词是指积极参与、安排、计划或控制某个行动,「组织者」则是指有系统地组织或安排某个行动的人士,又或获当局书面准许进行某个行动的人士。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七人是民阵的干事或成员,由于818游行路线早已在「不反对通知书」中列出,故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曾经参与规划游行路线。上诉庭亦指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七人曾经在游行前或期间,向跟随他们的公众发出指示,而七人所做的事仅是站在游行队伍最前方举起横额,数人曾高喊口号,无视警方禁令。

虽然吴霭仪在游行开始后14分钟才加入队伍,但七人的脸孔众所周知,他们确实曾参与涉案游行。当时李卓人在游行队伍最前方首次横额,以麦克风及扬声器高喊口号,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则在旁和应。当游行队伍到达遮打道时,李卓人向集会人士宣布已抵达中环并可解散,上诉庭认为李卓人所作所为未能达致他曾经组织释放游行的推论。

上诉庭指涉案游行路线早已预先决定并告知警方,并非突然在现场自发组成,七人没有作出指示改变游行方向,上诉庭不认为如非他们的参与,集结人士便不能成形,亦不认为七人有组织涉案游行之嫌。由于维园集会是由民阵而非涉案七人负责统筹,没有证据显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人士属民阵成员,亦没有证据显示涉案七人曾在民阵担任任何职位,故未能证明七人在背后组织并带领游行。

即使本案是由陪审团审议,上诉庭也不认为陪审团可根据本案的证据,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七人是未经批准集结的组织者,只能证明七人是比较出名的参与者,「不反对通知书」中组织者一栏亦没有列明七人的名字,本案缺乏证据指证七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庭分析指七人仅出席和参与涉案集结,站在游行队伍的最前列,也不足以证明七人曾组织或协助组织涉案的未经批准集结,故裁定七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

惟上诉庭认为虽然原审法官指流水式集会是存心绕过警方禁令的诡计,但七人曾参与涉案未经批准集结则证据确凿,故驳回七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上诉庭认同原审法官充分考虑到案情严重性、七人个别角色及罪责、求情因素等,对七人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判刑适当。本案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四人提出判刑上诉,由于七人的「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定罪及刑罚已被撤销,故撤销四人组织罪的判刑,保留参与罪的判刑,即黎智英从监禁12个月减刑至监禁9个月、李卓人从监禁12个月减刑至监禁6个月、梁国雄从监禁18个月减刑至监禁12个月、何秀兰从监禁8个月减刑至监禁5个月,四人均已就该罪服毕刑期。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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