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册案︱汤家骅:裁决清晰介定新闻属查册理由 政府毋须再修例

2023-06-05 14:04

蔡玉玲终极胜诉。陈子豪摄
蔡玉玲终极胜诉。陈子豪摄

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2020年以车牌查册来报导元朗「721」事件,其后被裁定2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早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庭今早裁定上诉得直,判蔡玉玲胜诉,撤销定罪。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裁决已经确认传媒查册包含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中,政府毋须修例,已足以保障查册权利。

蔡玉玲见记者。 陈子豪摄
蔡玉玲见记者。 陈子豪摄
蔡玉玲向记者展示审庭裁决。 陈子豪摄
蔡玉玲向记者展示审庭裁决。 陈子豪摄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当日查册车牌,调查出现在现场的车辆。(节目截图)
蔡玉玲当日查册车牌,调查出现在现场的车辆。(节目截图)

判词提到当日蔡玉玲申请的选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必须被理解为涵盖任何其他与交通或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没有明确理由限制为申请者本人使用车辆作交通或运输相关的事宜,言论及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没有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针对车辆的注册车主与其车辆使用与某罪行有可能关联——排除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以外,所以不涉虚假陈述。

汤家骅认为,以上的判词内容已足以确保传媒报道,是充分的查册理由,并非现时的法例或查册选项不完善,因此不须修例或改动查册表格。

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指,新闻工作者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事件进行侦查报导,是职责所在,本港的言论、出版及新闻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请当局理顺目前新闻界使用的相关查册,包括车牌查册等的查证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闻界的采访工作。

汤家骅。(资料图片)
汤家骅。(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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