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虚假陈述罪成上诉 终审庭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

2023-06-05 10:05

港台蔡玉玲查册事件 终院今判上诉得直
港台蔡玉玲查册事件 终院今判上诉得直

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2020年以车牌查册来报导元朗「721」事件,其后被裁定2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早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庭今早裁定上诉得直,判蔡玉玲胜诉,撤销定罪。

蔡玉玲见记者。 陈子豪摄
蔡玉玲见记者。 陈子豪摄
蔡玉玲向记者展示审庭裁决。 陈子豪摄
蔡玉玲向记者展示审庭裁决。 陈子豪摄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见记者。

 

蔡玉玲。 资料图
蔡玉玲。 资料图

本案上诉争议为:一,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 章)第 4(2)条,运输署署长可否因爲申请人的申请目的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无关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书?二,如果上述问题答案是正确,那么应该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一词?特别是这是否包括申请人针对或涉及车辆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闻调查?

终审庭今公布判词,指根据对《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 374E 章)第 4(2)条的正确诠释,隐含的意思是申请人查册必须向运输署署长提交某种形式的申请以取得证明书,而因为车辆登记细节可能包括个人资料,署长本身有责任管理资料并将滥用风险降至最低,才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的用途相关,故裁定就申请用途而作出的陈述属要项。

判词续指,鉴于申请表格上订明广泛整体申请用途,即「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因此申请选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必须被理解为涵盖任何其他与交通或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没有明确理由限制为申请者本人使用车辆作交通或运输相关的事宜。加上按照免受可疑刑罚原则,和言论及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终审庭认爲没有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针对车辆的注册车主与其车辆使用与某罪行有可能关联——排除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以外,裁定上诉人关于申请证明书用途的陈述不属于虚假陈述。

终审庭又指因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轮的事宜」的一词既不清晰也不明确,考虑到媒体和新闻机构申请及获发证明书的数量,上诉人作爲记者很可能诚实地错误相信其新闻工作用途包含在「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内。下级法院推断上诉人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对上诉人造成实质及严重的不公,裁定上诉人在陈述其申请证明书用途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并非不可抗拒的推论。判词终指虽然下级法院指申请用途属要项的决定正确,惟上诉人就涉案车辆使用进行的新闻调查确属「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轮的事宜」此一广泛概括类别,故上诉人陈述既非虚假,亦非明知虚假,故终审庭一致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各项定罪。

37岁记者蔡玉玲被控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蔡玉玲庭外指判决「对所有记者、对业界都系一个喜讯来嘅」,清晰指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受宪法保障,对传媒业希望是一件鼓舞的事。蔡玉玲自言闻判后「系开心嘅,对我来讲系好似好耐冇遇过一件开心嘅事」,无法想到其他字眼来形容目前心情,会享受当下的快乐。

蔡玉玲亦明言无论业界记者还是全港市民,未来也要担心政府继续于其他方面收紧新闻资料搜查,希望社会可聚焦讨论日后在各行各业如何能改善取得资讯情况以符合宪法保障。蔡玉玲回想自2020年11月被捕至今历时30个月,期间已对新闻工作造成限制,希望同业进行新闻调查时不要因此被吓怕,又期望业界作合理安排,对前线新闻工作者有信心。

蔡玉玲亦感叹本案终于赢得公道,惟深明这非必然,提到过程中大家一直坚持追求公义,不容权贵夺取心中的信念,在现时环境中展示了有力的姿态。蔡玉玲最后认为「无论制度点样变,呢几年可能我哋都发现好多嘢喺无声无息就消失咗,或者好多嘢都好似唔见咗,但系我相信心入面嘅信念呢始终好难俾人攞得走嘅」。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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