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换店女店长从公司挪用94万元 判处即时入狱15个月
2023-06-02 13:01
廉政公署于2020年调查贪污案件时,揭发31岁找换店女店长从公司挪用94万元,用作贷款给顾客,并以一份虚假交易纪录掩饰她挪用款项。她早前在区域法院承认盗窃及串谋使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两罪,暂委法官锺伟强今(2日)判处被告即时入狱15个月,指被告在廉署着手调查前,已经向公司招认事件及全数赔偿,被捕后亦一直与廉署合作并尽早认罪,加上案件有延误,故酌情减刑。
法官指案件严重,涉及违反诚信,涉款94万约为被告当时月入的45倍,虽然辩方求情时指被告因为一时愚蠢,想与熟客维持良好关系而犯案,但法官认为难以相信被告只是出于此目的、而无任何得益,加上被告犯案时间长约半年,在行为有可能遭揭发时,被告更诉诸不诚实手法,故以33个月监禁作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惟被告尽早认罪,法官给予三分一的刑期扣减,而被告早于2020年3月已向公司作招认及后全额赔偿,故法官再减刑6个月。另外,辩方指案件有延误之嫌,而控方则解释受疫情影响,索取文件和安排证人录口供时有困难。法官认为虽然有延误,但并非不合理、至少非控方责任,但考虑被告早于受查前已向公司坦白,被捕后亦一直与廉署合作,遂酌情再减刑3个月。
就串谋使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法官则以18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整体量刑原则,下令其中两个月与盗窃罪分期执行。最终,被告被判监15个月。
案情指,31被告袁安琪,案发时任许氏兄弟外币找换有限公司大围分店、「三兴行外币找换有限公司」店长,她负责分店日常运作,包括处理顾客的汇款申请。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未经许氏兄弟批准,向1名顾客提供多笔贷款,并从分店提取共94万元现金;及至2020年2月底,被告得悉分店即将结业及进行内部审计,她便指示结数员向许氏兄弟提交一份交易纪录,讹称曾转移94万元至许氏兄弟湾仔分店,藉此掩饰94万元现金差额。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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