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西九龙法院续审 将处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

2023-05-29 10:11

初选案被告之一陈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之一陈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摄

民主派47人参与「35+」初选,涉嫌计划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被控,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今日于西九龙法院恢复聆讯续审,将处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以定夺涉案人士言行可否用以互相指证各被告。

初选案被告陈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陈志泉到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刘伟聪。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刘伟聪。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杨雪盈。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杨雪盈。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柯耀林。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柯耀林。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彭卓棋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彭卓棋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黄碧云、李予信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黄碧云、李予信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郑达雄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郑达雄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施德来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初选案被告施德来到达法庭。 何健勇摄

法官陈庆伟指今早将先处理《国安法》实施前涉案人士言行可否应用共谋者原则,因为一旦裁定不可应用的话,将会减少大量争议言行,可供辩方进一步考虑。周天行交代众辩方代表除代表郑达鸿及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及代表柯耀林的大律师叶海琅个别提交陈词外,均有一同加入联合陈词。

周天行先重申《国安法》不具追溯力,续指出案中众被告共同目的一直一致,协议一连串行为即于立法会无差别否决财案,以追求五大诉求,串谋由一月底戴耀廷区诺轩饭局开始,其后涉案人士言行可以应用共谋者原则因为其促进串谋的共同目的。周天行又指《国安法》实施前众被告串谋的的共同目的可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故同属非法协议。

法官陈庆伟问及这是首次听闻控方提出本案或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此前开案陈词等从未提及。法官李运腾亦指直到50多日审讯后,今日才首次得悉控方于本案中原来依赖普通法罪行作基础。周天行同意今日才首次提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说法,解释意在说明当时被告已有共同目的。法官陈庆伟反驳即使在饭局中也没有得出任何协议例如办公民投票等,戴区2人各有想法,控方说法指当时已有共同目的或有不妥。

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等代表,辩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潘熙、大律师张耀良、沈士文、马维騉、关文渭及Trevor Beel 等,刘伟聪自行代表。 16名被告不认罪,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和余慧明现正还押。

法官陈庆伟直指有兴趣了解控方引用的一个1950年代美国上诉法院案例,李官查问下周天行确认纵观所有普通法国家中,只觅得这个案例支持应用共谋者原则。周天行解释案例有关美国共产党人被控1945至1948年合谋武力推翻美国政府,违反了1940年订立的史密斯法案,特别引述当中指逻辑上没有理由限制举证证明众被告于涉案1945年至1948年一同串谋,如当中有人更早加入串谋,任何人此前言论与案发期间言论一样有力。

陈官即引用案例前一句来反驳,指除非言论于公诉书控罪时段内发表,否则不得用以检控被告,反问如数名法官今日发表不法言论如推翻政府等,是否可于50年后用以检控。周天行另指此外《国安法》实施前涉案人士言行有助建立串谋,有多种形式包括戴区2、3月招募串谋者即潜在参选人等,故回应指应诉诸众人共同目的一直相同,以各人言行建立案发期间串谋,同意陈官所指如有人批评现任政府,言论其后可用以检控。法官陈庆伟又表示不解,《国安法》实施前本案并不构成任何罪行,如何指控被告当时串谋。法官陈仲衡遂指控方因此诉诸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周天行同意。李官再次指出然而直到今天才第一次听到控方提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应变立场,周天行再次解释提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仅用以支持何以援引涉案人士言行举证。

李官举例指戴耀廷一系列文章呈堂旨在显示其想法,无关其内容真确与否,故其文章以及众多其他证据呈堂根据毋须依靠共谋者原则。周天行同意,指以共谋者原则举证的言行旨在证明被告参与程度及何时达成协议。万德豪其后接口,同意上述判词引文只属旁论,作为该案引导陪审团思考案件背景之用,亦提及该判词最终被上诉推翻,惟推翻内容无关上述引文。

万德豪提到开案陈词中虽未提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惟相信当中蕴含此意,故部份证供可以应用共谋者原则。李官闻言即指开案陈词理应说明案情主张,而非单单引述证供,然而时下开案陈词却经常只引述证供,法官陈庆伟更直指本案开案陈词为处理过案件之中最厚一份。李官续指如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作应变立场,控方却不曾就此举证,例如证明控罪元素。

万德豪指最后理据为应对控方公平,李官即反驳指如控方早向各方说明应变立场,辩方盘问或有所不同,万德豪不同意,认为结果分别不大。李官解释控方也从未问及证人被告行为如何构成滥用公权,万德豪遂反指其为无差别否决财案,威胁政府屈服以满足其诉求或特首下台。李官再指控方此前从未提及「滥用」字眼,从未问及议员滥用权力的问题,万德豪解释毋需要求证人给予意见,惟于辩方理解而言并无分别。

大律师沈士文代表黄碧云及林卓廷回应指《国安法》实施前涉案人士言行能否用以举证一事有既定原则处理,法庭无权酌情。沈士文扼要说明《国安法》实施前本案并不构成任何罪行,因为控方从未提出,故认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完全不相关,此前审讯阶段从未就此辩护,然而控方直至今日方表明立场,做法可算是不公之最。沈士文再解释渎职罪罪行元素截然不同,控方甚至连眼下书面陈词也未提及滥用权力一事。沈士文另指应用共谋者原则前提为有串谋罪案发生,并必须2个基础,一为促进串谋,二为案发期间之内发生,然而本案中两者皆非,《国安法》实施前本案根本没有任何罪案可言,否决财案没有干犯普通法罪行。不过沈士文同意即使不可应用共谋者原则,涉案证据也可呈堂。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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