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3男有雷射笔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2人上诉得值1维持原判

2023-05-25 16:29

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麦家浩、许伟飞及曾庆彰。资料图
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麦家浩、许伟飞及曾庆彰。资料图

三名男子2019年涉各管有一支镭射笔,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入劳教中心、更生中心及判监3个月。三男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陈仲衡今颁布书面判词指,控方未有传召一名曾检取证物的警员作证,无法证明证物在另一警员接手前有否被干扰之疑点,其他证据亦无法填补警员没有出庭作证所造成的缺口,故裁定两男的定罪上诉得直,撤销两男被判监3个月及入更生中心的决定;驳回另外一男的定罪上诉。

曾庆彰、麦家浩、许伟飞被控于2019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龙油塘鲤鱼门道80号鲤鱼门广场2楼货运升降机管各自管有一支镭射笔,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裁判官莫子聪认为鲤鱼门广场位于市区,无证据指附近有可观星的地点,当时亦没有任何商业或其他活动,裁定三人案发时于案发地点,3支镭射笔均没可能有正常合理的用途,推论是用作攻击性武器。三人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曾庆彰被判入劳教中心、麦家浩被判监3个月、许伟飞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陈仲衡在判词中指出,警方拘捕被告并接手证物前,有其他警员处理过证物,即使曾接手过证物的警员出庭作供并获法庭接纳,只能证明他接手证物后物品没有受到干扰。上诉方争议协助搜查麦家浩及许伟飞背囊的警员,有否于二人背囊搜到镭射笔,如搜到镭射笔,镭射笔有否有被干扰。陈官认为裁判官裁定警员必然会通知同僚在二人背囊搜出的东西属明显犯错,因为有份协助搜查的警员25087没有出庭作供,有关内容必然属于传闻证供,不能用作证明警方在二人背囊搜出镭射笔。

由于曾处理证物的警员25087没有作供,令证物的连贯性已断,无法让法庭推论其他警员接手镭射笔前镭射笔必然没有被干扰,控方的其他证据亦无法填补警员25087没有出庭作证所造成的缺口,故裁定麦家浩及许伟飞定罪上诉得直,撤销二人定罪。曾庆彰质疑警员对调了镭射笔,但陈官翻看升降机大堂闭路电视片段后,认为麦家浩的黑色电筒虽有可能被调到曾庆彰的背囊,但没有对调镭射笔的情况出现,同意曾庆彰的镭射笔是从他身上搜出的,故驳回其上诉。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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