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就虚假陈述定罪上诉至终院 法官李义质疑律政司不断削减查册范围

2023-05-03 12:26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诉至终院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诉至终院

港台《铿锵集》时任女编导蔡玉玲2020年透过车牌查册报导元朗「721」事件,其后被裁定2项为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今早上诉至终审法院指查册目的是否与运输事宜有关难以一概而论,本案报道涉及车辆使用故当然有关。律政司一方反驳指调查报道无权查册调查交通意外,仅伤者有权查册追讨。法官李义质疑律政司不断削减查册范围使陈述变为虚假,终审庭押后裁决。

蔡玉玲上诉至终审法院。褚乐琪摄
蔡玉玲上诉至终审法院。褚乐琪摄
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褚乐琪摄
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褚乐琪摄
大律师田奇睿。褚乐琪摄
大律师田奇睿。褚乐琪摄
大律师杨嘉玮。褚乐琪摄
大律师杨嘉玮。褚乐琪摄

上诉争议为:

1.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 章)第 4(2)条,运输署署长可否因爲申请人的申请目的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无关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书?

2. 如果议题一的答案是正确,那么应该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一词?特别是,这是否包括申请人针对或涉及车辆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闻调查?

上诉方代表资深大律师陈政龙陈词指署方可因查册目的涉及犯罪而拒绝查册,并没有绝对责任。首席法官张举能先后问到倘若申请人查册时使用假姓名或提出虚假目的,署方又应否拒绝,界线如何定夺。陈政龙回应指因为申请用途可以包含众多互相冲突的考虑因素,难以一概而论,需要逐一个别定断,只要不属非法便不属要项。陈政龙同意法官霍兆刚所指署方有权过问查册目的,惟解释关键在查册程序中实际问题问法具引导性,可供回答的选项只有三个,故认为问题提问不佳,只要申请人并非出于犯罪目的便应有权查册。

法官林文瀚提到近年立法保障私隐,问及法庭诠释条例时应否连同保障私隐来一同考虑。陈政龙指出或许其他情况会触及个人私隐,然而本案不属其列,因为本案登记车主为公司,故不涉及任何个人私隐。陈政龙反驳律政司一方指如按其诠释解读条例,不但记者无权查册调查,甚至会排除了不少正当用途,包括债主为追讨债项而了解车主身分等,与条例不能并存。另外陈政龙指查册表格内用字并非指道路上车辆使用,仅指车辆使用,故不限于道路上使用的车辆。

霍官问及陈述是否属虚假时,陈政龙重申由原审中段陈词便强调陈述不可能为虚假,当时上诉人调查对象更广阔,当中包含涉嫌有人用车辆运送武器,故当属交通及运输事宜。陈政龙举例指当有官员坐拥多辆名车,与其收入不相称,传媒作为第四权,为维护公众利益,理应可调查车辆拥有权谁属。陈政龙最后指上诉人亦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解释车牌查册做法由来已久,上诉人当时作为记者进行专业调查报道,加上查册过程公诸于世,剪辑在节目中公开展示,故法庭不可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指上诉人明知而犯案。

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陈词时指,上诉人以「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为由查册属虚假陈述,遭霍官追问记者调查运送武器的车辆,陈述何以不实。刘德伟指记者调查报道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根据条例目的,即使在交通意外中,记者亦无权出于调查报道而查册,仅意外伤者可以因潜在诉讼追讨赔偿而查册车主身分。林官提到车牌制度立法原意正在让公众可以追踪车主身分,问何以查册权利只限于伤者,刘德伟解释伤者在车祸中蒙受损害,可向车主追讨补偿,故伤者固有地与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林官追问又何以区分用于法庭程序抑或用于记者报道,指记者报道也可引发民事诉讼。刘德伟再说明查册无关是否发起诉讼,只为伤者可厘清肇事者身分。

刘德伟重申查册目的应该诉诸法例目的,除此之外亦要考虑个人私隐,即使传媒工作获保障私隐原则豁免,也需要重新考虑是否合乎法例目的。李官质疑律政司一方不断收窄查册申请范围,以致上诉堕入法网构成虚假陈述。刘德伟否认,指从条文自然阅读便会得出记者调查不属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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