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郑子豪廖子文管汽油弹判囚就刑期提上欣 上诉庭下令提交书面陈词

2023-04-19 15:26

郑子豪(左)及廖子文(右)就刑期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郑子豪(左)及廖子文(右)就刑期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12港人」其中两男郑子豪及廖子文 ,2019年在湾仔库仓内管有汽油弹原材料,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分别被判囚28个月及27个月,但原审法官游德康指假如判刑时知道二人已服毕偷渡案的10个月刑期,便会把刑期进一步扣减至21个月。郑廖二人就刑期提出上诉,并争议有关刑期计算方法,上诉庭就法庭判刑时应否及如何考虑《监狱规则》囚犯减刑事宜,下令各方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词,案件将再作排期处理。

郑子豪及廖子文乘船离开香港偷渡往台湾被内地海警截获,二人承认「妨碍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 10 个月。原审法官游德康处理二人的汽油弹案时考虑量刑整体性,把二人在两宗案件的总刑期订为监禁31 个月,但判刑后才得知二人已服毕偷渡案的10个月刑期,游官表明如他在判刑时已知此事,会把二人刑期下调至监禁21个月,建议二人提出上诉来修补其判刑缺陷。

上诉方指如按游官最初判刑原意,两案合并总刑期应是31个月,根据《监狱规则》第69条,囚犯如在狱中行为良好可减刑三分一。惟惩教署指扣除二人被还押的日数后,二人已完整地完成偷渡案的10个月刑期,令两案刑期不得同期或分期执行,二人需另外就汽油弹案服刑28个月及27个月。即使按游官建议把二人的汽油弹案刑期下调至监禁21个月,郑子豪及廖子文的最早获释日分别是2023年3月21日及2022年12月27日,即比原定的最早获释日多了近三个月,故认为二人的汽油弹案刑期应进一步下调至监禁16个月,让二人可获即时释放。

上诉方不争议两案合并总刑期应是31个月,但认为如只把汽油弹案刑期下调至监禁21个月,郑须额外服刑90日,廖须额外服刑逾30日,对二人不公平。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则指:「你点知佢一定行为良好会提早获释?你假设佢一定会减刑?法官点可以override(僭越)惩教署署长的权力呢?」,上诉庭法官彭宝琴亦指,《监狱规则》第69条写明囚犯实际刑期不得减至少于31天,而法庭判刑时只会考虑被告刑责去作出适当判刑,不会考虑被告坐牢后是否行为良好及会否再获减刑,举例指当法官判囚30年时,不会预计被告在狱中行为良好可减刑三分一,令其判刑原意是判囚20年。

律政司表明立场指,如上诉庭认为把汽油弹案刑期下调至监禁21个月,整体判刑并非明显过轻,便支持上诉庭改判监禁21个月,但律政司认为两案合并总刑期31个月已属寛大处理,若再按上诉方建议把汽油弹案刑期下调至监禁16个月,判刑便属明显过轻。律政司强调根据《监狱规则》第69条减刑属惩教署署长的酌情权,并非囚犯固有权利,而且法庭在判刑时亦不应考虑到被告在狱中会否按《监狱规则》第69条获得减刑。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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