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擅改口供妨碍司法 今裁定罪成1.13候判
2022-12-30 18:34
男警涉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伪造调查结果,在调查案件时讹称证人不提供口供,引致延误及终止调查。男警否认一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经审讯后,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13日候判,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裁判官曾宗尧裁决时,指被告岗位肩负打击罪案的公共目标,市民及警队对他的合理期望是至少妥善诚实地执行职务,被告的失当行为严重,绝非微不足道。
现年50岁被告温志炜已停职,他被控在香港身为警务人员,无合理辩解或理由,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作出蓄意及可构成罪行的不当行为,即于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间,虚假地在案件编号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档案的调查报告,以及M.12和M.14的纪录中,表示陈诗媚曾通知警方,她不会就一宗指称的店铺盗窃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导致该案的调查延误及警方的调查终止。
裁判官曾宗尧今天裁决时,引述控方案情指,2018年10月22日,乙明邨百佳超市疑被盗去逾2000元货物,1名疑犯登上私家车逃去,被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负责调查该案,及后在调查报告中,指上述私家车登记车主陈诗媚拒绝提供口供,被告又将一电邮夹附在调查报告内,该电邮看似是由陈发送给被告上司高级督察林伟,内容是拒绝协助调查;控方指称该电邮由被告杜撰。
曾官提到,登记车主陈诗媚供称车辆使用者为她父亲,而两人关系疏远,她不曾收到警方要求协助的电话,亦不曾发涉案电邮给警方。虽然辩方批评陈对登记车辆不闻不问,又质疑她故意维护父亲,但曾官认为两人身为父女,如果父亲要求,陈对于登记车辆一事不作深究,亦可合理想像。
曾官续指,被告在审讯中出庭自辩,被告的说法是在2019年5月11日,他曾致电车辆登记文件上的电话号码,虽然根据电讯商纪录,该电话号码当日并无任何通话记录,但被告称在用一般方式致电及无人接听后,他改为使用Whatsapp通话功能。惟曾官质疑,即使被告所言属实,既然他曾用一般方式致电,理应亦有留下记录。
曾官又指,被告称在同年5月20日,在他的办公桌子上发现一封寄给上司林伟的电邮,他认为是上司指示他跟进,遂夹入调查报告内。辩方亦指控电邮是上司林伟故意放在被告桌子,因为两人关系不佳,林公器私用,故意藉机诬陷被告。惟曾官认为,林作为被告上司,如果要教训被告,毋须如此大费周章,而且方法婉转及风险极大。
曾官更指出,被告在桌上发现寄给上司的电邮,却不请示上司,而是立即填写报告及夹附电邮,更在调查报告中建议终止调查,这不合常理。加上调查报告上,被告填写在11时58分收到电邮,但被告供称他在晚饭后、回办公室时才发现电邮,而事实上该电邮发送时间是11时58分,曾官认为电邮发送者才会最在意发送时间,形容这是致命冲突及最大破绽,最终裁定涉案电邮是由被告所杜撰。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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