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状|李家超:将提请人大释法 无方法确保海外律师遵从保密国家机密
2022-11-28 17:22
律政司反对黎智英国安法案件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终审法院今日就上诉许可申请颁布书面裁决,驳回律政司上诉。特首李家超傍晚见记者回应,昨日收到中央政府函件,要求他就香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情况提交报告,并有指明事项的附件。他表示港府会尽快提交报告,将就海外律师应否参与国安法案件,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
他强调作为特首及国安委主席,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国安委审视后,认为应作出释法建议,又指今次事件影响深远,由人大释法是符合香港利益及宪制秩序。被问到法官是否亦不可参与国安案件,李家超指,法官任命经过品格审查等程序,亦有指定法官安排,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指无法确保海外律师不受外国政府施压
李家超指,将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厘清根据国安法立法原意,没有全面执业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工作。
他提出8点建议释法的考虑,包括国安法是针对港独、黑暴等修例风波背景下制定,而国安法相对本港法律有凌驾性,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必须防范各类危害国安风险。他说,外国势力对《国安法》制定持敌视态度,多番干预实施,部分国家因政治目的针对中国及香港特区,包括制裁、杯葛香港活动,因此更加要提高警觉。
李家超指,在现行制度下,香港特区无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因为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亦无方法确保他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也没有有效方法确保会遵循因执业活动知悉的国家、个人秘密的保密规定,「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李家超:被告选择律师须有「全面执业资格」
他又说,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但根据案例,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国安法》第4条及第5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释法输打赢要? 李家超:有责任维护国安
被问及是否担心释法令公众觉得政府「输打赢要」,李家超表示,作为特首及国安委主席,他有宪制责任确保国安受充分保障;另外收到中央函件后,他便举行了一场国安委会议,会上及终院裁决出炉后,审视理据后认为应该作出相关决定;第三,整个香港司法制度建立,是香港法院独立行驶的审判权和终审权,而最高解释权则在人大常委会。
李家超强调,当在如此严肃和重要的国家安全问题下,而有关议题影响深远,因此提请人大释法,是符合香港利益、《香港国安法》规则和宪制秩序,形容有关决定是审慎严肃。
他又提到,是次释法并非针对国籍,是针对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这些人在香港基本没有执业权。现在香港执业的律师或大律师,可以有不同国籍,按照现行法律可以参与不同案件。
海外法官亦不可参与国安法?李:不能混为一谈
另就有关海外律师难以执行保密规定一说,被问及这次释法是否亦适用于海外法官,李家超表示,法官是经过有制度程序委任及指定,包括推荐、品格审查,而《国安法》指定法官亦有相关规定,法官就职也要宣誓,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英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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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始提新论点属失职?李:肯定律政司努力
终院判词提到,律政司在最后一次上诉才提出新论点,被问及是否为律政司失职。李家超表示,律政司在整个上诉过程都是全力以赴,并搜集整理最强、最全面证据向法院提出,并按手上证据据理力争,对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多谢律政司相关工作,并尊重法院判决。
李家超重申,作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在宪制上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重中之重,因此认为释法可以厘清相关问题,强调决定适当和必须。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指,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来已久建基于公衆利益的原则,行使其酌情权,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 Tim Owen的认许申请。律政司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质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权时对公衆利益各相关考虑所给予的比重,但其后律政司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却提出了一个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论点,质疑处理专案认许海外大律师的既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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