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董事涉金钱纠纷披露客户个人资料表证成立 准押至下周五续审
2022-11-01 14:18
31岁男装修公司董事于去年10月,涉嫌因金钱纠纷于社交媒体披露一对客人的电话号码、住址及雇主名称等个人资料,被控两项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讯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经5位控方证人的作供,裁判官余俊翔裁定控方表面证供成立。
经过控方证人作供后,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Dykes, Philip John)表示被告叶骏轩不会出庭自辩。
代表控方的高级检控官林晓敏及署理高级检控官欧阳𢁉熙表示,控方需时准备结案陈词,申请押后再讯,辩方则反对有关申请。裁判官指,本案是实施《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新案件,需要更加谨慎处理,故批准押后至11月11日续审。被告续准以1000元保释,期间不得间接或直接接触控方证人。
事主Y供称,经事主X,则是其男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以及曾于2021年6月及8月以支票形式向他支付新居装修的费用,另在日常闲聊时亦向他提及自己的职业及工作地点,惟在同年10月19日及20日却发现被告将她的个人资料公开在两个Facebook群组上,更在同月25日于她的工作地点收到一个不明来电,指控事主Y勾引他人的丈夫,命令即时离开否则将她的个人资料以「大字报」张贴在其工作地点的周围。事主Y续指,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这个不明的诬蔑导致她的声誉有所影响,令同事有机会质疑自己,且经过事件后,即使有其男朋友的陪伴,但仍持著担忧的心情工作,害怕遇上与被告相同类型的人。惟辩方质疑,如果只担心声誉受影响,在披露个人资料下为何都需要担心自身安全。
作为事主X的雇主作供指,于2021年10月经同事收到要求X还债的讯息,故就影响他对X的观感,并决定于同年12月以公司名义向他发出一封延期晋升的内部通知信。另作为事主X和Y的同事忆述指,在2021年10月亦接听数次不明电话,分别声称是X的女朋友,叫他尽快回家,否则打算报警处理,及重覆指控Y是勾引他人丈夫的人,要求主管出来解决,最终两位同事都即时向上司汇报事件。
控罪指,被告叶骏轩(31岁,公司董事)于2021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间,在香港,未经资料当事人,即男子X及女子Y的同意下,披露他们的个人资料,即他们的姓名、绰号、住址、其雇主的名称、X的手提电话号码及Y的职业,意图导致该资料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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