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就查牌定罪案上诉 官押后3个月内公布书面裁决

2022-08-29 12:27

蔡玉玲提出上诉。
蔡玉玲提出上诉。

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前年涉嫌制作节目报导元朗「721」事件时就车牌查册被控,经审讯后被裁定2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上诉,律政司一方今日于高等法院反驳如索取资料非用作交通与运输用途属违法,法官李运腾引述近年政府修例文件,当中查册建议适用情况偏离律政司说法,甚至包括律师为向车主追债而查册,反问「呢个例子系署方自己畀出来㗎喎?署方自己都会搞错?」终押后于3个月内公布书面裁决。

上诉方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及答辩方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代表。陈政龙简述争议查册时申请用途是否属「要项」,如是则进而考虑案中申报查册用途为交通与运输有关事宜是否「虚假陈述」,如亦为是,最后需考虑被告是否「明知」陈述失实。

陈政龙引述政府2011年提交立法会的修例文件,提到2010年5万多个查册申请中近半无订明用途,当中4分之1约数千个申请由传媒提出,而且做法数十年来一直如是。陈政龙引述当中查册建议适用情况包括律师为向车主追债而查册,指出查册用途不应轻易受交通与运输事务局限。陈政龙复述时任立法会议员林健锋提醒署方了解修例对物业代理及传媒行业的影响时,政府方回应指明白市民有知情权,业界人士有需要查要索取资料,运作将不受修订影响。陈政龙续指申请用途陈述非虚,蔡玉玲发现「721」当日涉案车辆疑运载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车主身份去报导,查册与交通有关。陈政龙补充,即使上述原因不属交通与运输用途,蔡玉玲亦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仅属误会。

刘德伟陈词指裁断时应考虑署方备存车辆登记册目的,查册目的须与交通与运输用途有关,而「有关」亦应避免太宽泛解读,蔡玉玲查册只为采访报道,不符立法原意条例预期公众查册目的。李官引述政府修例文件,提到查册建议适用情况包括「律师对债务人进行讯问,而确认登记车主的身分」,偏离律政司说法,反问「呢个例子系署方自己畀出来㗎喎?」刘德伟认为修例最终不了了之,故上述文件参考价值有限。刘德伟最后指申请网页中「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用字清晰易明,李官再引律师追债例子反驳「署方自己都会搞错?一般人唔正确理解系咪好出奇呢?」陈政龙最后再根据律政司说法指出其逻辑有误,质疑如查册只可用于交通与运输用途,则律政司为本案查册举证或亦违法。

37岁记者蔡玉玲被控分别于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法庭记者:陈子豪

蔡玉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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