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乐居虐儿案│再有职员认推头撞床袭击两名1岁童 判囚4个月10周

2022-08-18 15:28

第3名认罪的30岁职员被判囚4个月10周。
第3名认罪的30岁职员被判囚4个月10周。

香港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虐儿案,继早前两名职员认罪判囚,第3名认罪的30岁职员本月初承认一周内袭击两名一岁男童,包括掌掴将被子抛落地下的男童,数天后又因另一男童把玩具摆在头上,而大力推对方致其头撞床边,她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4个月10周。

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指,从影片所见被告在首次虐儿事件中,先是用力拍打男童K后脑,简单盖回被子后,再以粗野方式推K脸部和鼻子,令他跌坐床上时面朝床褥,力度之大令婴儿床大力震动,但被告见状未有安抚,直接转身离开,没有关注K有否受伤或受到痛楚,毫无怜悯之心,其行为并非为了工作需要,明显只是想用暴力方法惩罚K。仅得1岁的K尚处于探索世界阶段,四肢伸出婴儿床外的行为正常不过,他并无挑起情绪,完全不理解被告施以体罚有何管教功能。再者,被告从其理论学习及受训中,理应知道可取的处理方式,倘若她不能容忍K行为,反映其品格操守不适合从事幼儿工作。

针对第二次事件,黄官指被告抢去AH玩具后,用力推他至失平衡倒在床上,简单调整玩具后并未停手,继而伸手掌掴AH面部。上述行为感觉是被告对于玩具关注远超于对AH的关爱。她的过火行为出于AH举起玩具,惟AH与玩具的接触乃成年人容许,绝非罕见。而且,闭路电视片段所见,当时另一名儿童亦作出相若行为,假使AH真的因为以上行为而要挨打,怀疑被告是否真如辩方所称般「爱护儿童」。AH当时身处在仅得一个半至两个身位阔的床位,被告推他时必然预计到其头部会撞倒床栏,明显罔顾危险,并未关心AH福利,只在意惩罚儿童。

黄官续指,两名受袭男童均得1岁,十分脆弱,或会因一两次拍打而重力跌倒,造成瘀伤、脑部受伤等,尤其两次施袭均针对头部。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两名男童身心受创,但相信他们受到必然痛楚,加上案发时另有同住儿童目睹事件经过,并对此极度关注,可见被告不介意其行为遭人看见及其他儿童的感受,直斥她罔顾法纪,亦是本案严重之处。

黄官认为,两次事件历时不长,但并非停留于一下袭击,两名男童极之年幼,身处在狭窄的婴儿床上,对成人施虐无从躲避,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他们在没有认知的情况下被袭,连躲避能力都欠奉,所面对的惊恐明显不过。被告将其行为归咎于一时冲动及工作机构的文化,极不负责任,法庭不会评论涉案机构的工作文化,然而被告案发时仅入职3至4个月,尚未过试用期,事前签署工作守则,又获专业资格及富有经验,不应受工作文化影响,认为被告是自我放弃操守而犯下极端错误,拒纳此为求情因素,反指被告没有坦然面对过错,考虑后就两罪判处4个月10刑期监禁。

被告张惠燕(30岁)承认分别于2021年11月29日及12月5日,在旺角砵兰街387号地下「童乐居」,袭击、虐待或忽略1岁男童K和1岁男童A。

案情指,她于首次虐儿事件中,当时包括男童K在内共有12名幼儿,分别躺卧或坐在婴儿床上。K在床上站立,并将一张被子抛落地下,张见状随即走近K,伸手打其头部,令他跌倒在婴儿床床褥上。及后张拾起被子,K再次站起身,张走到床尾掌掴K脸部,导致对方又再跌倒床上。

至于第2次虐儿事件则发生在「童乐居」3楼睡房,当时男童AH站在其中一张婴儿床上,另有至少7名幼童,期间AH将一件玩具摆上头部,原本在房间另一侧清洁的张便上前,大力抢去AH手中玩具,再推他的头部致其撞到床边。AH随即倒在床上,张又伸手掌掴AH脸部,见对方头部稍微郁动,再次掌掴。

本案为童乐居虐儿案第三名判刑被告,34名被起诉的前职员中,已有4人认罪,当中两人分别被判囚4个月及5个月8周,另有一人将为律政司录取「无损权益供词」,暂准保释至9月29日求情。其他30名被告中,一人不认罪,排期明年受审;三人已转介至区院处理,9月13日提讯;馀下29人均将于9月16日在九龙城法院再讯,部分被告亦将转介区院。

第3名被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第3名被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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