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支联会案裁决推翻决定 法庭终放宽交付程序报道限制
2022-08-18 15:09
民主派「35+初选」案中,有13名被告早于去年11月要求放宽交付程序报道限制,条文指明裁判官没有酌情空间。年初历经最少3次聆讯申请后,《国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罗德泉先主张押后到程序尾声处理,2月再以「激起市民讨论」为由拒绝放宽限制。直到月初支联会司法覆核案判决推翻罗官决定,今日辩方要求方得直。
辩方去年11月29日提讯日提出申请后,罗官特意安排1月27日聆讯处理报道限制争议,当日有13名被告一同要求放宽交付程序报道限制,另有10名被告到庭参与。罗官为顾及缺席被告权益打算押后聆讯处理,遭辩方反对,指出于众被告共同申请才特意另订当日处理,而缺席者早表明无意参与,亦无人反对,故毋须押后,否则将拖延案件,违反《国安法》第42条「案件公正、及时办理」要求。
当时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陈词指为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如聆讯中提到涉案案情和指控等资料遭公开被传媒报道,可能无意中会对被告不利,造成审讯不公,故应拒绝申请。
辩方大律师李燕婷引述《裁判官条例》第87A条(2)款「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为该目的就任何交付审判程序提出申请后,『须』作出第(1)款不适用于有关该等程序的报道的命令」,解释条例指明一经被告申请,裁判官便必须放宽报道限制。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大律师张耀良、吴霭仪等指放宽限制选择权在于被告,被告须基于个人权益考虑,如选择放宽则裁判官有责任依从,而周天行观点法律上错误。当时亦有辩方大律师和应指案件备受瞩目,亦不预期案件审讯设有陪审团。李志喜补充法庭在此事上无酌情权,应该立刻或尽快下令放宽。
罗官终决定会影响日后交付程序聆讯,或会造成不当,故押后裁决至交付程序尾声,李燕婷回应指鉴于届时公布聆讯内容已属「旧闻」,未能即时报道会损害被告权益。
2月8日聆讯何桂蓝提出覆核罗官押后处理的决定,李志喜引用《裁判官条例》第87A条对报道交付审判程序的限制一节多款条文,形容条文「绝对明确清晰(absolutely clear)」,裁判官无权拒绝或押后相关申请。李志喜诉诸条文原意,指其为保障被告而公开聆讯容让大众知情,阅读报道后有助审讯的人可前来法庭为初级侦讯提供协助,以免裁判官偏听偏信控方一面之词。罗官押后是否批准放宽报道限制的决定至交付程序尾声,李志喜直指此做法法律上错误,拖延了法定要求,违反了法定权力,更违背了条文知会公众保障被告的原意,与「公开司法(open justice)」原则背道而驰。祁志更顺应吴霭仪说法,指司法利益平衡内置了在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毋须法庭考虑,批评是次做法严重侵蚀法治。
罗官重申一旦放宽即可由头到尾报道整个交付程序,如在过程中批准放宽未来聆讯报道或有不当。
冯达浚亲自陈词指「新闻即系在乎个『新』字呀嘛,过咗去嘅嘢就系旧闻⋯⋯即时性好重要⋯⋯旧闻重报来做咩?」众被告和应「系呀⋯⋯啱呀⋯⋯」冯达浚再以衞生署每日公布确诊及死亡数字为例,反驳「唔会等疫情过去先讲」,放宽报道限制可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知悉交付过程,减少对制度质疑。刘頴匡亦陈词指如直到初级侦讯亦未能报道的话,相关条文根本无法理解,初级侦讯亦无从做起。罗天玮回应辩方指目前情况并没有重大改变,故法庭应维持原判。罗官最终驳回何桂蓝覆核,指自己有权押后事宜处理,惟基于当日庭上新观点,故将尽快处理报道限制争议。罗天玮提到再需时准备陈词案例回应,祁志表示感到惊讶,指控方早前聆讯已反对放宽,断不可能不知情而毫无准备。辩方又指控方资源充沛,对申请知情已久,促请尽快再讯定夺。罗官终著控方准备书面陈词,押后一周再讯处理。
最后于2月17日聆讯罗官听毕双方陈词后,决定拒绝放宽报道限制,认为本案受高度关注,放宽报道限制会激起更多市民讨论,持续报道有可能对证人及其家人心理构成影响。
支联会案中,邹幸彤4月基于罗官同样拒绝放宽报道限制,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法官李运腾本月初判词,推翻罗官决定,认为除非为秉行公义而有「绝对必要」,否则不应拒绝申请,下令罗官必须批准放宽传媒报道限制。昨日支联会案及今日初选案提堂时,罗官引述判词称「既已成事实」,终依令放宽传媒报道限制。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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