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资料案裁定毋须证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 8.23正式开审  

2022-08-02 17:23

由左至右:徐汉光、邓岳君及邹幸彤。资料图片
由左至右:徐汉光、邓岳君及邹幸彤。资料图片

已解散的支联会去年被国安处指控为「外国代理人」,副主席邹幸彤及4名常委涉拒应警方要求提交资料被控,其中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否认控罪。案件原定上月于西九龙法院开审,但控辩双方申请在案件开审前先厘清两项法律争议。主任裁判官罗德泉今颁布决定,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便是「外国代理人」,但辩方在审讯期间有权挑战通知书合法性。案件延至8月23日正式开审,预料需时4日。

罗官指,本案所涉的《实施细则》附表5的作用在于「防范」及「侦查」,与《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罪行之立法目的相符。至于「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罗官则认为「外国代理人」并不构成罪行,因其可以是一个人、一间公司, 也无可避免地需和外国联系,而且「外国代理人名单」的机制(mechanism)亦不存在。倘若警方要在初步调查阶段,便需证明支联会就是外国代理人,或对控方调查构成困难,增加调查时间,有违《国安法》的立法原意。

针对辩方早前质疑,《实施细则》附表5列明,受查对象必需是「外国代理人」,而非附表7所指只要「有合理怀疑」,便可要求受查人士提交资料。罗官则反驳,若以附表5提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附表7则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由此可见前者的最高刑罚较低及宽松,而此条文作用在于防范性。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

此外,双方另争议辩方是否有权挑战通知书的合法性。控方早前指辩方不能以挑战条例的合法性作为抗辩理由;辩方则称仅针对个别通知书的合法性,而非整个「书面通知」制度。罗官听毕双方陈词后,认为本案罪行并非「无牌行事」,而是「没有遵循通知规定行事」,因此裁定控方无权禁止辩方在审讯阶段挑战通知书的合法性。

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于2021年9月8日,作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条送达通知,而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同案两名被告梁锦威及陈多伟早前先后认罪,各被判囚3个月。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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