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葵青游行|涉非法集结及藏镭射笔 3青年罪成押至8.10判刑

2022-07-27 18:18

3名被告左起:陈港荣,叶仲德及岑子轩。
3名被告左起:陈港荣,叶仲德及岑子轩。

2019年8月底「荃葵青游行」期间,当区有多人集结。其中3 名青年被控一项非法集结罪,另1名青年另控在公众地方藏有攻击性武器两罪,3人否认全部控罪,案件今于观塘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屈丽雯指案中有证供证明3名被告是直接参与集结,遂判处3人全部罪名成立,并将案件押后至8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报告,期间3名被告还押。

屈官强调案件严重,称2019年是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破坏的高峰,而此案的集结并非小规模事件,3名被告又有环境证供证明他们直接参与事件,但为第一及第三被告索取劳教中心及背景报告、第二被告索取背景报告。

屈官表示,法庭要考虑整体案情,可以看到3名被告被截停及拘捕的时间十分接近,且当时的非法集结接近尾声,3名被告装束与在场其他示威者接近,可见环境证供足以排除被告只是路过出现,而且能够证实「唯一不可抗拒推论」是3名被告都在其中参与非法集结,并为在场人士提供支持,遂裁定3名被告非法集结罪成。

第二被告另被控藏有攻击性武器,即镭射笔,屈官认为控方不需证明该镭射笔有用过,只需证明第二被告有意图使用及伤害他人。对于第二被告表示镭射笔是日常生活用品,屈官指镭射笔有特别用途,而他携带的镭射笔是高功率装置,能对眼睛造成伤害,且将镭射笔放在腰间伸手可及的位置,可见他有意图带镭射笔到现场,遂裁定第二被告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屈官续质疑辩方证人供词,认为第一被告及其女朋友徐女士称第一被告当时是为了保护徐而携带护目镜、面具等装备是不合逻辑,遂不接纳其供词。屈官亦指第二被告供词「荒谬」,虽声称是急救员但并未有穿反光衣证明身分,认为他说法与做法矛盾,因此不认为第二被告有讲出真相。屈官又指控方证人诚实可靠,均能清楚一致指出案情,因而接纳他们的证供。

3名被告依次为22岁建筑工人陈港荣、25岁工程助理岑子轩及24岁工程助理叶仲德同被控于2019年8月25日在荃湾众安街近沙嘴道参与非法集结。岑子轩另被控于同日在荃湾青山公路荃湾段145号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可以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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