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贩毒案判无罪律政司求厘清争议 指原审法官考虑无罪推定属法律出错

2022-07-26 18:00

黄佩琪(左)及谭耀豪(右)。
黄佩琪(左)及谭耀豪(右)。

3宗贩毒案因没有直接证供,法官裁定不能仅依赖环境证供举证,接纳辩方申请「无须答辩」(no case to answer),裁定案件表面证供不成立,指示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律政司要求上诉庭厘清有关法律争议,并认为3宗案的法官错误使用比一般更高的标准去裁定表面证供成立与否,亦主张法庭在只有环境证供的案件亦应沿用R v Galbraith案的一般原则,即把控方证据推至最高点,如妥当地受指引的陪审团或能裁定被告有罪,法官便应表证成立。案件明续。

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指,刑事案件在控方案情完结后,法官会裁定案件是否表证成立,一般而言法官会根据R v Galbraith案的原则,考虑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在推至最高点时,如合理及妥当地受法官引导的陪审团有可能作出被告的有罪推定,法官便应裁定案件表证成立后,正确及妥当地引导陪审团,交由陪审团去决定接纳控方或辩方的证据。而处理涉案3宗贩毒案的法官金贝理及麦伟德,却使用更苛刻的标准,以排除所有其他合理假设的方式,去考虑无罪推定,属法律上出错。

「法庭之友」黄佩琪资深大律师表示,陪审团应负责考虑证据的比重,再决定是否接纳涉案环境证供,法官不应排除所有其他合理的假设后,裁定案件表证不成立,或引导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令陪审团不能审理及作出裁决。黄认为若案件有一定的证据有可能令合理及妥当地受法官引导的陪审团作出有罪推定,法官便不应该裁定案件表证不成立。考虑控方案情是否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重任,应交予陪审团去决定。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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