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司法覆核求推翻传媒报道限制 官需时考虑9月前颁判词
2022-07-12 14:50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今年4月向法庭申请放宽传媒报道交付审判程序的限制,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基于放寛限制会令案件未审讯便引起社会尖锐甚至带有攻击性的讨论,为潜在证人带来心理压力,有碍公平审讯而拒绝其申请。邹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罗官的决定并下令罗官批准放宽传媒报道限制,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处理。李运腾法官需时考虑,将于9月1日前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申请人邹幸彤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律政司派出资深大律师马嘉骏作代表。本案主要争议《裁判官条例》 第87A条「对报道交付审判程序的限制」,主任裁判官罗德泉今年4月拒绝邹幸彤申请放宽传媒报道交付程序,理由是法庭必须保障公平审讯,认为放宽传媒报道的限制,会引致案件未审便惹来广泛且尖锐的讨论及攻击,而潜在证人或会因经常罔顾秩序的旁听人士,带来巨大的心理及精神压力甚至畏缩却步,削弱公平审讯。
双方接纳早前已向法庭提交的书面陈词,李运腾法官今在庭上提到保护潜在证人的方法有很多,包括颁布匿名令,李官提到公众一直都会就法庭案件作出讨论,并作出好评或劣评,自嘲自己的案件亦不断受到好评及劣评,反问律政司有关批评如何影响到审讯的公平性。律政司指公平审讯需保障控方利益及证人利益等,李官则指《国安法》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而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亦能确保公平审讯。
律政司指被告可按《裁判官条例》 第87A条继续向法庭申请放宽限制,裁判官便需考虑申请当时呈交席前的证据,故认为裁判官无论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亦非最终决定,即使裁判官批准申请,日后亦可以推翻该决定。申请方提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22条指明,即使任何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有权不准公众进入刑事法庭,但亦不可不准「代表报纸或通讯社的任何一人」进入刑事法庭。申请方认为应该推翻罗官的决定,下令罗官必须批准放宽传媒报道限制。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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