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建筑工偷窥17岁女生如厕囚12天 警诫下认当时「色心起」

2022-07-11 16:55

施官指案件性质严重,被告再次犯案,显然没有珍惜上次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机会,判其12天监禁。资料图片
施官指案件性质严重,被告再次犯案,显然没有珍惜上次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机会,判其12天监禁。资料图片

46岁建筑工人在公共女厕所偷看一名17岁中六女学生,他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一项窥淫罪。裁判官施祖尧指事主年轻,被告行为令事主受惊,是严重侵犯女性私隐,今次被告再次犯案,显然没有珍惜上次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机会,综合考量后判处12天监禁。

施官指案件性质严重,加上被告留有两次案底,其中一次与本案性质相同,当时法庭判予被告执行200小时社会服务令,惟他没有珍惜机会再度犯案,因此即使被告有家人支持,亦不能免去即时监禁的判刑。遂以21天监禁作为量刑起点,酌情扣减刑期至12日监禁。辩方求情指被告于被捕后立刻认罪,又指被告经常帮老人家及邻居装修,获得家人理解支持。

案情指今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事主进入女厕如厕后,看到门下方有人影并向门上望,发现被告双手按著门顶,双方对望后被告立刻冲忙逃走,事主离开女厕后向商场保安人员报告此事,但保安未有任何行动。翌日,事主向学校社工倾诉此事,社工得悉后报警。警方查看闭路电视,看到被告于7时13分在女厕徘徊,在事主进入厕所后,被告亦随后进入女厕。警方拘捕被告后,他于警诫下承认当时「一时色心起,入女厕看人去厕所,我知错,以后唔再做」。

被告郑建灯被控于今年1月26日在青衣寮肚路6号长亨邨商场的5楼女厕内暗中观察或拍摄X。而X所处的地方,属于X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者,及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而被告不理会X是否同意被观察或拍摄。

法庭记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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