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男生管有玻璃锤判囚3个月上诉失败维持原判 官指证据充分
2022-06-28 12:49
2019年11月13日荃湾多处被示威者占据及以杂物堵路,25岁男学生被搜出一把玻璃槌,经审讯后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判囚3个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黄崇厚法官认为定罪稳妥并有充分证据支持,认为本案不见有弄错身分或涉案背囊的可能性,今驳回其上诉,维持定罪原判。
黄官在书面判词中指出,上诉人雷震霆在案发当日头戴黑色帽和黑色口罩,身穿白上衣,黑短裤,裤袋内有一双劳工手套,警方截停上诉人时他一直孭着背囊,警方在背囊内搜到一件黑T恤和一个红色玻璃锤,搜查完毕后把搜到的物件放回背囊并拉上拉鍊,背囊一直由上诉人保管,挂在他右肩。原审裁判官刘淑娴推断上诉人意图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该玻璃锤,以摧毁或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
上诉方质疑控方证人证词的可信性,认为警察有可能弄乱了不同人的背囊,亦认为证人证词及纪录有异,但黄官指这些可能性流于揣测,而法庭可根据承认事实作出推论,但不能就没有承认的事情作出揣测,故不认为裁判官错误判断。黄官认为裁判官细心地考虑了案中证据,亦认为裁判官判断合情合理,没有充分理由要干预裁判官对控方证人证词的可信性评估的裁断。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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