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25|梁爱诗:五度释法固港宪制基础 丰富「一国两制」
2022-06-22 06:54
回归二十五周年,香港法制亦经历过多番跌宕起伏。特区首位律政司司长、前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认为,回顾过去二十五年的宪制发展,指出经历过五次人大释法和三个决定,以及普通法下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一步一步地把特区宪制巩固起来,奠定了香港现在稳固的宪制基础,丰富了「一国两制」的内涵,并渐渐地融入国家管治体制中而不失其特性。
梁爱诗回顾二十五年的宪制发展,认为五次人大释法最为关键。她指出,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来自宪法第六十七(四)条及《基本法》第一五八条。这个制度与普通法熟识的司法解释权有所不同,因而在回归初期引起许多误解,例如:只有在法院提请时人大常委会才可以释法;释法推翻法院的裁决权、影响司法独立、剥夺特区法院的终审权;释法等同修改《基本法》等。这些批评显示有些人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不了解,对宪法的权威不了解,对回归的事实和新宪制未接受。经过五次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这个制度已牢牢地建立起来,澄清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处理了香港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它能解决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还能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实施,立下香港宪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她表示,第一次释法,就确立了人大对《基本法》条文拥有最终解释权,不能受到本港终审法院的质疑。
确立最终解释权 不受终院质疑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终审法院在吴嘉玲等居留权案件作出的裁决,除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解释不正确,会给予大批内地居民香港的居留权,还提及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有违法审查权。这个裁决引起内地强烈反应,又几乎引起宪制危机。在特区政府的要求下,终审法院在二月二十六日作出澄清声明,确认它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并受《基本法》条文所约束,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这个声明确认终审法院作为特区最高司法机构,享有终审权的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对香港有最终的管治权——即普通法的国会至上原则。在这个声明的基础上,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要求人大释法。
政改「五部曲」 明确剩馀任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人大常委会针对《基本法》第二十二(四)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法律解释,明确只有父母取得居港权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才能获得居港权。人大释法,解决了特区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避免人口急增带来不可承受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它确保《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后来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终审法院在刘港榕案确认了这次释法的约束力,把法律解释的制度建立起来,成为宪制上一重要结构。
梁爱诗指出,第二次及第三次释法,都涉及行政长官选举,确立了政制发展主导权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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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释法发生于二○○四年四月六目,针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涉及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程序的问题,当中涉及「二○○七年以后」,「如需修改」这两个词语的意思,香港社会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不弄清楚,政制发展的合法性将被质疑。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确认了「二○○七年以后」包括二○○七年。它还解释了「如需修改」的意义,确立政改的「五部曲」程序,使中央由始至终对香港政制发展都掌握主导权。第三次释法发生于二○○五年四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五十三(二)条作出解释,清晰明确定下补选产生行政长官任期,是剩馀任期,确保了行政长官能顺利选出。
至于第四次释法,则明确香港法院对外交事务无管辖权。二○○八年五月,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两项国际仲裁裁决。该诉讼案其中一个被告为刚果民主共和国。二○一一年六月八日,终审法院作终局判决前提请(也是法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十三(一)条及第十九条作解释。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上述两条条文,明确香港法院对外交事务无管辖权,再次说明中央政府拥有香港的主权以及中央与特区之间的从属关系,而是次释法在香港社会没有引起很大争议。在宪制上,国家的主权再作一次确认。
维护国家主权 遏止港独
第五次释法,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及遏止港独。该次释法源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个别候任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及民族,被监誓人裁定宣誓无效。特区政府、立法会,以及香港社会对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重新安排宣誓意见分歧,影响立法会运作。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解释了《基本法》一○四条,确认没有依法宣誓的议员将丧失席位,并且不得重新宣誓。按此,法庭裁定两位立法议员丧失其资格,另有四位议员因选举呈请被裁定没有合法当选。
这次法律解释,阐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既是法定宣誓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对建立政治伦理,维护国家主权,都有积极的意义,也为爱国者治港立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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