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传疑犯陈继志为刑事案逃犯 警:专案组正调查
2022-06-14 10:42
唐山打人事件中据称有多名疑犯有前科,其中主犯陈继志涉及2015年的一宗刑事案件,涉嫌「刑拘在逃」。对于陈继志被捕时,是否仍是逃犯?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6月14日上午表示,专案组正在调查中。
根据唐山警方发出的相关通报显示,打人案件中,主犯为陈继志和刘某。
据报,一篇曾在2019年7月发布、标题为「110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网上逃犯」的文章。在该文章提及了一宗发生在2015年12月13日的案件,该案件中两名犯罪疑犯名字为陈继志和刘某。
裁判书显示,2015年12月12日傍晚6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闻新园小区,被告人刘某夥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讨索要抵押车辆的债务为由,被告人刘某使用軚盘锁对被害人商某的头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其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额顶部跨发际瘢痕按「系数相加」办法计算后所得数值大于1。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将其强行带上车牌号为×××的黑色帕萨特离开,将被害人商某带到陈继志(刑拘在逃)位于开平东外环的厂房大院内。至次日12时许,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备逃脱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商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8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批准逮捕。之后,2018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零一个月。事后,刘某提起上诉,2019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5年的这宗故意伤害案中,两份判决书中均提到陈继志,并且标注「刑拘在逃」。
所谓的「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机关经查证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经下达《刑事拘留证》,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潜逃,公安机关对于这种人员通常会进行网上追逃。
如此一来,2019年3月11日终审判决时,陈继志依旧处于刑拘在逃,但在裁判书资料库发现自2019年3月11日终审判决后,并不存在对陈继志的刑事诉讼。难道2019年3月11日之后,陈继志的「逃犯」之名被撤销?又或者是2019年3月11日至今,逃犯陈继志就未被公安机关逮捕?如果逃犯陈继志一直未被抓获的话,那么,此次唐山打人案件,警方逮捕陈继志时,他不仅是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是一名在逃逃犯?
对此,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大队,值班民警表示这个案件是归该刑警大队管,专案组正在调查具体情况,随著该案件的调查,相关情况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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