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宝行员工带180万首饰 入境澳门未申报遭没收上诉失败

2022-06-13 20:45

澳门中级法院。澳门政府图片
澳门中级法院。澳门政府图片

香港珠宝公司一名负责销售的员工,2018年11月21日携带2,289件、总值180万港元的18K金首饰,经氹仔码头入境澳门。接受检查时,该员工报称首饰并非本人所有,是公司用作样板供客户参考。由于不具备进口申报单,因此海关关员扣押有关货物。

至2019年12月,澳门海关通知涉事公司,表示会处以1,000澳门元的罚款,并将有关首饰没收,归澳门特区所有。涉事公司不服,先后于2020年及今年,就有关决定向澳门行政法院以及中级法院上诉,两次上诉经审理后均被驳回。

澳门中级法院合议庭在判词中提到,依据澳门《对外贸易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被扣押货物」归澳门特区所有,是行政当局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尽管此项处罚的平衡性及适度性值得商榷,但这是立法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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