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坛|国安法只涵盖23条两类拟禁罪行 邓炳强:应尽早完成立法

2022-05-28 17:48

邓炳强指《国安法》只是针对当时最严重、最迫切的4类危害国家行为。
邓炳强指《国安法》只是针对当时最严重、最迫切的4类危害国家行为。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于《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中,虽然《国安法》的制定及实施,令香港特区由乱变治,但港府仍然有需要继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包括就《基本法》廿三条进行本地立法,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责任。事实上,每个国家都有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既是主权国家的应有权利,也是国际惯例。中央授权特区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以及国家对特区的信任。

邓续指,基本法廿三条立法除了是香港的宪制责任,亦有其实际需要,以应付特区过去及将来可能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随著国家的整体发展,不少西方国家都视中国为威胁,甚至采取全面敌对的态度,由于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拥有独特的环境及生活模式,容易被外国势力恶意渗透,试图分裂及颠覆国家,并且引用及鼓吹港独思想,令国家安全风险加剧。自从2003年未能够完成廿三条的立法工作,本港的国家安全风险起了变化,期间出现了2014年占中、2016年旺角暴动以及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成立等,严重损害公共秩序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邓又提到,2019年持续十多个月大规模暴乱期间,出现严重损害法治、公共秩序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一)利用媒体及文化艺术等软对抗的方式宣扬反中央及反特区的讯息并不点名批评《苹果日报》以新闻工作为包装,涉嫌串谋勾结境外势力,煽动对中央及特区政权机关的憎恨;(二)全港性大规模暴乱,大范围损毁公共设施,另有境外组织成员公开为暴徒筹款或筹集装备;(三)藉着抹黑及指控法院的言论、文字及刊物煽动群众,美化暴力,削弱市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四)本土恐怖主义的滋长并转趋行动化,包括一些孤狼式的袭击,以及小组形式组织、实施及策划本土恐怖主义活动;(五)有境外势力透过长期、全方位的渗透扶植组织或者个人,成为他们的代理人,并且透过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包括企图影响选举结果颠覆国家政权。

邓再指,《国安法》实施以来,社会秩序重回正轨,但毕竟《国安法》只是针对当时最严重、最迫切的4类危害国家行为。基本法廿三条规定应当予以立法禁止的7类行动中,《国安法》只涵盖了其中两类: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而未有完全应对上述情况。至于现行的本地法例《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亦只涵盖了部分相关行为,如《刑事罪行条例》涵盖了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但有必要审视现行法例是否足以应对香港过去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以及如何完善维护国家安全。

邓炳强又提到,早前,就曾经有一间已经停止运作的网媒故意就他在记者会有关《基本法》23条立法的发言作误导性报道。他认为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亦相信不会是最后一次,但他一定会揭穿其真面目,将真相还原给大家。就此,当局会加强宣传和解说的工作,包括(一)针对此等抹黑的言论,主动而迅速地作出澄清;(二)着力解说立法的重要性,包括:立法可以令国家安全得以维护,香港经济得以长足发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得以防范,市民免受严重危害社会整体安全的暴力袭击及胁迫;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障;煽动仇恨、暴力和不守法的歪风得以遏止,法治得以彰显等。

法庭记者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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