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坛|江乐士:律政司长可发证书 指示《国安》诉讼毋须有陪审团时审理

2022-05-28 11:37

前刑事检控专员、港大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
前刑事检控专员、港大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

就著《港区国安法》陪审团制度,前刑事检控专员、港大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引述《国安法》第46条指,对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如律政司司长发出证书,有关案件便会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上诉庭于唐英杰案中裁定,律政司司长根据《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乃受《基本法》第63条保障,即「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上诉庭亦强调,陪审团审讯并非在原讼庭中唯一可伸张正义的方式,正如下级法院绝大部分的案件均由法官单独审理。事实上,《国安法》案件大可依照下级法院的做法,但法例草拟者为免公众疑虑,容许《国安法》审讯可以3名法官取代七人陪审团。

英国等地的说法「虚伪」

律政司司长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公众可透过申请司法覆核推翻决定,惟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决定出于恶意、源自不合法或不正当检控政策。即使覆核成功,申请人亦只可以要求律政司司长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发出证书,而非让其指示法庭设陪审团。

江乐士指出,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汶莱与香港一样曾为英国殖民地,但上述3个国家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只会安排一名法官独自审理,不设陪审团的选项。他又言,英国等国家针对本港法院对于陪审团参与审理《国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却无视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处理相类案件时,完全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批评这种说法「虚伪」,为让中国难堪而编造其忧虑。

江乐士又言,英国最高法院曾在北爱士兵Dennis Hutchings谋杀案中提到,假如陪审团审讯会影响到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设陪审团的权利必然屈服于确保审讯公平的重要性。该案被告Dennis Hutchings,被控于1974年北爱动乱期间谋杀一名军人,北爱律政司以陪审员安危或受威胁为由,拒绝陪审团审讯,改由以一名法官独自审理代替。被告方就决定申请司法覆核但被驳回,最高法院当时强调,陪审团并非司法程序中「唯一可达致公义的方式」。

审讯中「法治为大赢家」

江乐士总结,唐英杰案在本地法学上具突破性,它保障了检控独立权,但若有人认为律政司司长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出于恶意,仍可循司法覆核挑战该决定;另一方面,它体现了本港司法制度能够适用于新情况之馀,仍可维护司法公义及享有公平审讯的基本原则。从唐英杰案可见,涉及国家安全等严重罪行的案件能够成功审结,不但保障到可能成为陪审员的人士免受潜在伤害,经验丰富的法官也能确保被告可公平受审,形容审讯中「法治为大赢家」。

最后,江乐士提到《国安法》案件设陪审团与否的限制有限,解释这些限制经过衡量,属合理及正当,甚至比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开放,惟依然惹来西方国家猛烈批评。他重申《国安法》挽救了本港乱象,亦为案件审讯提供了确切可行、公平的法律制度。

法庭记者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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