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1年检控22宗船只违规载客取酬 海事处吁市民扫二维码核对批注
2022-04-26 15:28
海事处发言人今日提醒巿民,为保障自身安全,应使用获海事处批准出租或载客以收取报酬的本地游乐船只。
海事处自今年1月起把已获海事处处长批注可作出租或取酬的本地游乐船只名单上载至海事处网页,并会持续更新,以供公众参考(www.mardep.gov.hk/e_files/en/pub_services/LIST_CLASS_IV_LET_FOR_HIRE.pdf)。处方亦编制了二维码,印制于「本地游乐船只(第IV类别船只)注意事项」小册子,以及在热门海上旅游区展示的海报上。巿民只需以手机扫描该二维码,便可核对相关本地游乐船只是否已获海事处批准出租或载客取酬。
根据法例,本地游乐船只不得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除非该船只已获海事处处长的批注,并持有有效的检查证书或验船证明书、第三者风险保险单、运作牌照,以及书面租船或租购协议。
为保障航行安全,海事处除每日在香港各区水域巡逻执法外,亦一直与水警保持紧密合作,不时在不同水域进行联合行动,打击不法行为,包括非法载客、超速、超载、违反牌照条件及相关海事法例。为打击上述不法行为,自2021年4月至昨日(25日),海事处共进行了214次执法行动;又与水警采取了117次联合行动。行动涵盖西贡、大埔、大澳、黄石码头、香港仔等黑点,部分更安排人员乔装乘客取证。
海事处指,如发现船只没有相关牌照,或未获海事处处长批准而出租或提供载客服务以收取报酬,会检控船东、代理人及/或船只操作人。自2021年4月至昨日,海事处共提出22宗与使用船只作违规载客服务相关的检控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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