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带罪成案|地产经纪提终极上诉获批上诉许可 官择日颁书面理由
2022-02-25 12:11
首宗管有索带罪成判囚的案件,34岁地产经纪陈俊杰被裁定管有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个半月。案件今在终审法院处理上诉许可申请,上诉方主要争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的中英文本双语法例中出现的分歧,律政司则不反对终审庭处理此重大的法律争议,但认为案件不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终院三名法官经商讨后批出上诉许可,将择日颁布书面理由,案件审讯则排期在6月16日进行。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及林文瀚二人到庭坐在法官席听审,常任法官霍兆刚则以视像会议设施遥距参与聆讯。上诉方关文渭大律师甫开庭便按疫情期间法庭惯例,申请脱下口罩进行陈词,以便各方更清晰听见其陈词。法官李义随即阻止:「Keep it on (继续戴著口罩)Don’t put it off(别把口罩摘下来)」。
上诉方陈词时提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的中英文本有意思上的分别,上诉庭采纳与中文文本相容的解释,令条例原本只覆盖任何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任何攻击性武器、任何非法进入处所的工具共三类工具,更覆盖第四类「任何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令「束缚人身的工具」如索带,用作非束缚人身的非法用途如堵路,亦属犯法。
上诉方认为如此广泛的诠释偏离常规,而法庭须受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0B条的约束,须在「引用通常适用的法例释义规则亦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在考虑条例的目的和作用后,采用最能兼顾及协调两文本的意义」,故希望终审庭解决涉案双语法例中的诠释问题。上诉方又提到假若被告根据中文或英文单语文本取得法律意见,律师理解条文而向被告解释电线及索带等物品不受《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所限时,则会对被告造成严重不公。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不反对终审庭批出上诉许可,同意本案涉及重大广泛的法律争议,上诉庭亦认同第17条的中英文本有分歧,在判词中指明:「本庭必须向当局指出,第17条的条文,备受批评已久,在只有英文文本的年代已被指不合文法,所以不论本案的结果如何,都应该从速加以修订」。律政司希望终审庭正确诠释第17条的真正意义,以解决本案的法律问题,但认为本案不涉及严重不公。
法庭记者:刘晓曦
更多新冠疫情资讯请到以下专页浏览:(按此)
立即下载|全新《星岛头条》APP: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