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合约纠纷案 官颁判词裁定江与寰宇双方部分胜诉

2022-02-18 17:52

江若琳(右)。 资料图片
江若琳(右)。 资料图片

女艺人江若琳Elanne(原名江玲,前名江伊晴)与前经理人公司「寰宇艺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约官司案,早前已于高等法院完成审讯。江若琳与丈夫萧唯展没有到庭,暂委法官廖文健今午颁布书面判词,裁定江若琳与寰宇双方部分胜诉,但仍需一个历时35日的审讯再作定夺,双方需各自支付讼费。

本案主要争议点是涉案制作费用、宣传费用应由江若琳还是寰宇承担,2004年、2005年、2008年合约是否有效及可执行,寰宇是否违反了2004年、2005年及2008年的合约,寰宇是否有权行使2008年合约中的「续期优先权」,寰宇是否有权向江若琳追讨欠款,江若琳是否有权向寰宇追讨制作及宣传费用,法庭应作出什么适当补救方法。

暂委法官廖文健经考虑后,认为寰宇一方的证人均非可靠证人,包括寰宇艺人管理有限公司前董事陈明辉、寰宇国际集团主席兼执行董事林小明,故全盘拒绝接纳寰宇一方的证人的证供,接纳江若琳一方的案情属实。廖官指江若琳在寰宇旗下当艺人时有过不愉快的经历,江若琳认为她受到寰宇的不公平对待,但法庭只处理双方的合约纠纷。

江若琳一方认为根据合约所指,制作及宣传费用应由寰宇承担,江若琳只负责其个人开支;寰宇则认为江若琳需承担其工作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制作及宣传费。合约订明:「艺人必须自行负责其一切个人开支以履行其于本合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服装费、交通费、膳食、住宿费、受训及学习费用等」,廖官分析合约条款后认为制作及宣传费用属于江若琳的「一切个人开支」,而制作及宣传费用是用于建立艺人形象,形象由艺人个人拥有,故要求艺人自行承担制作及宣传费用不无道理。

廖官认为寰宇作为经理人公司必须营运费用,作为公司董事和职员的报酬及办公室租金等,亦有可能需要为旗下艺人预先垫支费用,一旦艺人事业毁于一旦,寰宇便需承担无法收取垫支费用的后果。另外,江若琳签订2004年合约时仍未成年,江若琳一方认为2004年合约应对她没有约束力,寰宇则认为2004年合约已被2005年合约所取代,而江若琳签订2005年及2008年合约时已成年。廖官指没有证据显示寰宇曾向江若琳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才令她签署合约,终裁定2005年及2008年合约是对江若琳具约束力的有效合约。

惟对于江若琳未成年时所签订的2004年合约,有关「续期优先权」的条款写明:「艺人特此给予经理人首个五年期的续期权利 ,艺人不得借故以任何理由推迟或不履行该条款」,「在首个续约期后,艺人将给予经理人优先洽谈续期权五年,若经理人款于合约期满前与艺人洽谈续期或达成续约协议,艺人亦不可在未取得经理人书面同意下与第三者签订任何与演艺事业有关之合约」,「条款于合约期完结后八十天内仍然生效」,如艺人要求在合约到期前终止合约,艺人则会被禁止合约期后的七年内与任何人或公司签约。廖官认为有关「续期优先权」的条款不明确又不合情理,故不应被视爲可有效执行,但不得执行合约中有关「续期优先权」的条款不会影响合约中的其他条款,故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廖官裁定江若琳的一切个人开支需自行承担,而扣除所有开支后,仍有权取得音乐销售产品的全部收益,有关收益则应在第二部分的审讯深入调查。而江若琳指自从2014年4月起,因与寰宇国际集团主席兼执行董事林小明的虚假绯闻遭大肆报道后,林小明多次发言诋毁江若琳,进而衍生合约上的争端,江若琳一方认为林小明已违反合约的隐含条款,在没有合理因由的情况下损害双方的信任。江若琳的经理人2014年2月曾在某场合向江若琳投掷玻璃杯,企图向江若琳施暴,其行为应由寰宇负责。廖官认为双方合约在2004年至2014年间虽没有终止,但寰宇已在2014年毁约。

而假若每逢双方续约时,江若琳亦需给予经理人优先续约权,如合约条款一直不变,便意味着寰宇永远都可捆绑著江若琳,情况荒谬绝伦,故法庭需作出干预。廖官认为由于寰宇已在2014年毁约,故江若琳有权不续约,寰宇亦无权行使「续期优先权」。虽然寰宇向江若琳追讨近110万元的欠款,但廖官认为江若琳有权先查看文件计算其收入总额,故双方的金钱申索需在第二部分的35日审讯才有分晓。

原告为寰宇艺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江伊晴(原名:江玲)以及东旺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寰宇在2014年入禀高等法院指,江签下10年的艺人经理人合约,寰宇有权与江续约5年,但江却单方面表示不续约,更拒绝参与寰宇接下的工作,寰宇要求法庭裁定合约的有效性,并向江追讨约一百万元的欠款及有关赔偿。江则向寰宇提出反申索,向寰宇追讨合约期间垫支费用及未获收入。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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