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生藏雷射笔自辩观星用 证供矛盾和分歧裁定管武罪成

2022-02-10 17:32

案件今天于九龙城法院裁决
案件今天于九龙城法院裁决

19岁男学生前年1月在黄大仙被搜出一支雷射笔,他否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受审,自辩称雷射笔为事发前7个月观星所用,但一直放在背囊暗格内没有发现,无意用作伤害他人。案件今天于九龙城法院裁决,裁判官莫子聪指被告观星后曾10多次使用背囊,不可能没想起雷射笔未取出,再考虑到案发时间正值早上,涉案地点为港铁主要干线,被告有机会欲参与当日的示威活动,阻止他人上班,遂裁定他罪名成立。裁判官把案押后至3月3日判刑,期间为被告索取更生及劳教中心报告,下令他还柙惩教看管。

裁判官指,背囊内除雷射笔外,亦有手套、望远镜等物品,被告解释指手套用作手工之用,每个月使用一至两次,但其后又称未必作此用途,供词反覆兼前后矛盾。裁判官引述被告证供指,案发前一晚与两名友人相约打羽毛球,但找不到场地,故当日寻找有否街场空缺。被告被捕后在录影会面中表示不知道该二人的名字,但在控方质疑下改口称「口快快讲错」。裁判官指出,被告的回应不代表他对问题有错误理解,加上他感困惑却无即时提出,因此可肯定他是故意说谎,此部分的供词不占任何比重。

裁判官分析,被告与二人的证供有不能排解的矛盾和严重分歧,既然被告与冯姓友人相熟,不可能不与他讨论觅场馆方面的安排。被告又称与冯未曾一起打过球,但冯却指他们曾3次相约打球。另外罗姓友人遇警员截停搜查时无立刻展示声称身上携有的两块羽毛球拍以作澄清,而是等对方查问才交代,反应不合理。裁判官认为控方证人均诚实可靠,被告的装束、随身物品及供词均进一步加强控方案情,故此裁定他罪成。

被告梁杰铨被控于2020年1月29日,在九龙黄大仙地铁站B出口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和合理辩解而管有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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