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前委员秘书诽谤 远红外线协会败诉
2021-12-30 04:30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远红外线协会有限公司曾获工业贸易署、创新科技署和生产力促进局拨款资助,它二○一四年入禀高等法院控告前委员兼香港大学机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及协会前秘书陈志卓,指二人诽谤称其公司并不合法,要求法庭颁令禁止二人再度诽谤,并追讨赔偿。法官朱佩莹昨午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认为二人说法有理可依,仅意指协会未遵从《公司条例》要求,故属非法公司,可向法庭作出申请纠正错误,常人亦不会理解为指控协会欺诈不实,故判二人胜诉,兼获八成讼费。
原告为香港远红外线协会有限公司,被告为前协会委员兼香港大学机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以及前协会秘书陈志卓。判词引述双方争议在原告认为被告向协会会员、会长等的相关公司及政府官员等发出的公开信中,指称原告公司本身并不合法,收受政府资助更构成欺诈,原告公司不可信又不诚实,营商动机不良;被告方否认大部分指控,指信中单单提到原告违反了前《公司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一百二十二条,因此并不合法,具非法地位。
官指不会理解为指控欺诈
朱官重申文章中字句需整体考虑,顾及其背景脉络,文中提到原告的「非法地位」,是因为被告认为应及时知会原告的工作人员及各相关持份者,以便采取恰当行动纠正事情,又指应确保原告因不符合《公司条例》要求而造成违法情况,应该经法庭申请命令,适时矫正。
朱官以常人角度解读字句,认为常人未必知道当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但应能明白该些字句只是意指「原告因未遵从《公司条例》要求,故属非法公司」,而「原告可向法庭作出申请,纠正错误,但当时尚无进展」,错误即使严重以及可遭惩处,但仍可由法庭修正。
朱官再指,涉案字句在提出原告方可采取何等行为避免落得非法地位,而当中从未提及过欺诈及不诚实,并不能引申、推论或暗指原告收取巨额政府资助,正干犯欺诈,常人不会理解为指控原告欺诈不实,营商动机不良。朱官终接纳被告方的解读,拒绝原告方之诠释,判被告胜诉。
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一九六三——二○一四。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