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湾仔「快闪」堵路5男女暴动罪脱 违禁蒙面法全部罪成

2021-12-22 11:27

由左至右:陈乐燊、苏雅贤、李安翘及谢兆雄
由左至右:陈乐燊、苏雅贤、李安翘及谢兆雄

港府前年引用《紧急法》实施禁蒙面法,在湾仔的「快闪」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其中涉案3男2女早前否认暴动罪、在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等罪。经审讯后,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高伟雄今裁定5人暴动罪均不成立。至于违《禁蒙面法》罪,除19岁女学生早前认罪外,其馀4人均被裁定罪成。法官指,无法忽略事发当日乃《禁蒙面法》实施翌日,涉案地点发生严重暴动,示威者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包括投掷向警方投掷多枚汽油弹,部分更加击中现场采访的记者,且蒙面人数多达二、三百人,比控方援引的案例严重,明言部分被告不打算判处非监禁式刑罚,最终下令全部被告还押至明年1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更生、劳教中心等报告。

法官裁决时指,案发时超过500名示威者占据行车线,他们大多身穿黑色衣物、佩戴头盔及防毒面罩,部分人架起路障、燃烧杂物、使用喷漆涂鸦、投掷汽油弹等等。尽管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仍无散去,甚至继续投掷汽油弹,部分更击中在场记者,裁定该处曾发生暴动。而任何人只需要逗留很短的时间已可知道该处发生了暴动。如非有特别理由,否则无辜的途人在知悉此情况下不会以身犯险,选择逗留在现场。但法官不接纳控方指,众被告在被截停前曾「逃走」,依照环境证据,单凭与在场示威者一起逃走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畏罪而逃,认为他们或因警方加速驱散时来势汹汹而争相走避。

法官续指,从众被告的装束或身处位置来看,可以推论他们不是无辜途人。然而,纵使针对各人的环境证供相当强,法庭不能完全排除他们看到警方作出驱散时来势汹汹,于是跟著示威者跑向铜锣湾方向,或进入轩尼斯道,故无法肯定各被告是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场人士离开,但仍留下来跟警方对峙,直至被警员制服。法庭不能作出唯一无可抗拒的推论出5名被告亲身参与暴动,因此不能裁定他们有终审法院所指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计划」,或协助、教唆、促致或怂使其他示威者参与暴动,裁定各被告的暴动罪名不成立。

针对首被告曾否投掷汽油弹,法官引述证人供称,看到首被告投掷汽油弹时,二人相距 25 至30米,却与呈堂影片所见的距离相差甚远。加上由该汽油弹著地一刻直至首被告截停前,相隔时间超过35秒,距离相差甚远。在缺乏其他证供下,难以评估该证人就距离判断的误差是否合理,及或有否受某些环境地理因素影响,故法庭不能稳妥地接纳其供词。

就违反《禁蒙面法》罪而言,除了案件开审前已经认罪的次被告,法官裁定其馀被告身处暴动范围时使用蒙面物品,以遮盖他们大部分面容,相当可能阻止他人辨认身份。辩方援引相关法例指,如有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理应可获豁免,惟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第一、三、四被告案发前已存在必须佩戴蒙面物品的身体或医学状况,拒纳此为抗辩理由。再者,即使辩方指出有录影片段显示有记者用水冲洗眼睛,本案亦无证据显示相关范围受到催泪烟的影响。

辩方求情时,特别提到首被告天生听力有问题,去年患上心胞炎,但其品学兼优、天资聪颖,打算来年4月考毕文凭试后,继续修读英文语文课程。至于就读中大机械工程学士课程的第四被告,自幼由农村长大的母亲独力抚养,母亲因爲长期腰伤而行动不便,惟仍需工作养家。虽然面对官司,第四被告依然尽责寻找医生医疗母亲,又在大学时期担任前葵青区区议员韩俊贤的助理,获上司及居民赞许。

17岁男学生林显诚、19岁女学生李安翘、23岁女学生苏雅贤、24岁男学生谢兆雄及28岁男音乐导师陈乐燊全部否认1项暴动罪,即于前年10月6日在湾仔杜老志道及轩尼诗道与史钊域道及坚拿道西的一段路参与暴动。5人另涉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除李安翘外,其馀4人均否认控罪。本案为区域法院案件,今于西九龙法院审理。

法庭记者:凌子淇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