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陈振聪厦门控告华懋被驳回

2021-12-04 04:30

■陈振聪多年来坚称,手上龚如心遗嘱是真确有效。
■陈振聪多年来坚称,手上龚如心遗嘱是真确有效。

  (星岛日报报道)一直坚称手上龚如心遗嘱是真确有效的陈振聪,在香港赤柱服刑中透过义务律师向厦门市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华懋慈善基金、华懋集团及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等八名被告,疑「包揽诉讼」,要求八被告对陈振聪所蒙受的人格侮辱作出赔偿及道歉。厦门初级人民法院五位法官昨颁下判词,一致驳回陈振聪全部诉讼请求,下令陈须支付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人民币。判词强调,在「一国两制」下,今次的诉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香港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所属管辖,而且陈振聪提出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

  现身在国内的陈振聪对本报表示,「我一定会在三十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甚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报昨取得厦门初级人民法院颁下的五十三页书面判辞,内容指出厦门法院于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因陈振聪无法提供针对其中一被告天量有限公司的明确指控内容,故即时驳回针对天量的起诉。至于馀下的七名被告,分别为天耀公司、当锐公司、卓基公司、华懋集团、雄福公司、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及华懋慈善基金的行为已共同构成对陈振聪名誉,人格及尊严造成严重侵权,要求七被告作出赔偿及在报章刊登道歉。

  陈振聪一方陈词指,二○一三年七月五日香港高等法院错误对他作伪造遗嘱和使用虚假文书入罪,判囚十二年,因此对他造成侮辱及伤害,陈一直不服,不断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陈于一六年一月得悉当锐公司在香港高院自己母公司即华懋集团主席龚仁心等人,声称龚仁心在二○○九年一月别有用心利用虚假的房地产项目而骗取巨额诉讼费用,作为华懋慈善基金与他的遗嘱争产案中支付各种律师,专家及鉴定笔迹等费用,当锐要求华懋集团等公司归还有关款项。

  当锐在诉状中声称负责策划造假的是华懋集团主席龚仁心,又积极参与为华懋慈善基金非法筹集诉讼费用,目的是不惜一切代价为已陷入负资产的华懋基金集资诉讼费,用于对付陈振聪。涉及的款项高达一亿二千二百万港元,当中五千万港元辗转转入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再无条件赠送给基金。结果陈振聪在争产案中被判败诉,香港高院裁定他所持的二○○六年龚如心遗嘱是伪造的,一三年七月陈再因刑事伪造遗嘱罪判囚十二年。

  厦门初级法院判决书指,陈振聪在起诉状书列举的「侵权事实」一部分发生在香港,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在香港发生的行为应交由香港法院判断。而针对在中国内地发生的侵权纠纷,则需要在中国内地法院来裁断,但陈振聪提出的大量事实陈述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至于针对陈振聪提出本案被告以欺诈手段获取讼费,导致败诉结果,判决认为该等欺诈计画未造成对陈振聪损失,即使陈振聪所指的欺诈行为存在,该计画能够对华懋慈善基金继续参与民事遗嘱案提供资金,绝不会影响民事遗嘱的证据质量。而被告等一方陈词认为陈振聪今次提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香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香港法院根据《基本法》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对民事遗嘱案与伪造遗嘱案进行了终极的裁判。本案应充分尊重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形成,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陈振聪未能提交相应公证手续材料,亦未符合完整的中文翻译本。陈振聪指控当锐公司串同其他被告获得诉讼费用而羸得胜诉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陈振聪向初级法院呈交的香港新闻报道及网络报道,以此指控其人格及尊严受媒体严重损害,因此认为被告等共同侵权而造成,这方面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鉴于在「一国两制」下,故驳回陈振聪一切的申诉请求。

  「被判入狱,独立监房关押,对方律师费的追讨,让我破产一贫如洗,再无申冤的资本。最痛心是慈母病重逝世不得生死告别,连灵堂磕头送行都不批准,一股强大的势力要置我于死地。」

  身为内地的陈振聪昨接受本报专访时指,「一份真真实实的遗嘱,有当事人,公司法律律师,公司高管三人共同签署的文件,竟被判伪造。我再有本事也不可能伪造一份尚有两大活人的三人联署文件,而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律师,包括我聘请的律师,兜来兜去都没有向两位活着的签字人提出最简单的问题,遗嘱上的签名是否真实的。」

  「八年间我日夜在问,我做错了甚么?我得到这份遗嘱是二○○六年龚如心女士得知美国和新加坡医院不再接受她的治疗,被转入香港养和医院的前夕,她已在做最坏的打算,她同时交代三点愿望:一、华懋公司不要散;二、公司利润归入基金会造福香港社会;三、关照她所爱的人,她也向我交代了可以搞好公司和慈善基金公司的人事。她很感慨地告诉我,有人在盼她死了好放烟花,聪慧的她,最后告诉我,如有大的变故,可向中央政府一些人士求助。她本要公开这份遗嘱和对我的任命,但我考虑到有遗嘱和执行人对她的治病心理不利,不同意公开。」

  陈振聪指,龚女士转入养和医院后,病况直转急下,终在不舍之中离世,而她担心的变故竟成事实。「我一直在坚持为实现她的三点愿望而努力,但社会仍是远比我想像的险恶,一股强大的势力终将我送入了监狱。我的辩护大律师在我入狱两年后突暴病而亡,我内心充满了疑虑和恐惧。」

  「终于熬过了八年冤狱重返社会,然而物景依旧,人事皆非。社会上一直认为是我和龚女士的弟妹在争产,可今天华懋公司的现实是我没份,龚家几位和我打官司的弟妹也完全没份。看今日华懋竟是何人的天下。」

  厦门初级人民法院书面判词中特别提及陈振聪向法院提交的部分证据内容,当中包括身为龚如心二○○六年遗嘱见证之一的王永祥律师,指出王永祥成为黄乾亨黄英豪律师行合夥人和律师行收取五千万港元之后,才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出庭作供,其口供是无效,其行为和法律后果应由律师行承担。

  此外,香港陈婉华律师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的「誓章」指出,王永祥律师向陈口头承认自己于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在龚如心女士的遗嘱上签署是真实的,「如果有律师问我,我就会答佢(陈振聪)二○○六年张遗嘱,我相信系真的,上面的签署都系真。」即二○○六年遗嘱是真的而不是假的,故可以推翻香港高等法院在二○一○年二月二日裁决陈振聪所持二○○六年龚如心遗嘱是伪造的结论。同时也可推翻高等法院裁定陈振聪伪造遗嘱的裁决。

  但厦门初级人民法院在判词中指,案中被告等并不存在宣扬陈振聪的私隐,或者捏造事实扭曲陈振聪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陈的名誉行为,陈指出其名誉及人格受损证据不充分,不予信纳,陈振聪要求各被告对他严重侵权不予支持,故驳回陈振聪全部的诉讼要求,并下令陈须支付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人民币。

  人民法院指出,如任何一方不服判决,可于在判决书颁布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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